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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89号
【颁布时间】 2002-11-19
【实施时间】 2002-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3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200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要求,2001年下半年以来,我区各地陆续开展了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实践证明,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对于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增强广大农民抵制乱收费的能力,减轻农民负担,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投资环境改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从前一段时间我区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看,我区的工作与中央的要求及先进省(区)、市的做法还存在着不小差距,各地工作开展也很不平衡,一些地方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公示内容不准确,跟踪管理不到位,影响了公示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等。为了巩固和扩大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成果,把我区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引向深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十分关心的问题。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从我国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好“三农”工作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行动;是深化农村政务、村务公开,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举措;是扩大农村市场需求,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的有力措施;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农村价格监管工作的有益探索。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作用重大,意义深远。因此,各地要在认真学习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狠抓落实,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围绕如何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把我区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引向深入。
  
  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完善管理,实现公示工作制度化
  
  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必须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首先,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要本着对广大农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涉农收费公示制度作为“三个代表”学习活动的重要内容来抓,把此项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一把手要亲自过问,要有一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其次,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组织的作用,监察、纠风、农业、财政、教育、民政、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收费单位设立的公示牌,由收费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乡(镇)、村、组设立的综合性公示牌,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管理,并要责任到人,要有专人负责对公示牌的管理和公示内容的监督,并做好群众反映情况的联络、报告工作。立牌费用不得向农民收取,不能因此而加农民负担。
  
  三、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扩大公示工作覆盖面
  
  国务院要求2002年各地要对包括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是农村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费制”、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2002年底,国家计委也将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对各地实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评比。各地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先进地方的经验和做法,按照国务院以及国家计委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和措施。要对此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已经取得成效的地方,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狠抓进度,努力扩大公示工作覆盖面,确保2002年底以前全面完成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在公示内容上,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物价局统一编制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目录和公示内容进行公示,严禁将各种乱收费通过公示“合法化”;在公示形式上,要注重实用性,不搞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按照“看得清、读得懂、留得住”的要求,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节俭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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