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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89号
【颁布时间】 2002-11-19
【实施时间】 2002-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3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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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
  
  要使公示制度能够长期坚持下去,必须使公示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各地要集中力量对农民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价格和收费进行专项整治,把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与专项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坚决取消和制止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在公示制度中的主导作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62号)要求,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并把它作为巩固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推动建立县(市)、乡(镇)、村农村三级群众物价监督网络,全方位覆盖农村市场。要加强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公示制度制约乱涨价、乱收费的震慑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不按规定公示的做法要及时纠正,对不按公示内容收费的行为要坚决查处。要建立群众举报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反馈制度,充分发挥公示制度在依靠和发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价格和收费监督方面的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举报工作,畅通价格投拆举报的途径,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让广大农民群众遇到乱涨价、乱收费有办法反映、有地方反映、有人受理反映。
  
  五、加大宣传力度,搞好专项治理,为做好公示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各地在推行公示制度工作中,要注意将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册、公示卡等方式,广泛宣传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目的、意义、具体做法等,真正做到家喻户晓,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掌握并熟练运用这个武器,自觉抵制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各种新闻和宣传媒介,定期曝光涉农价格和收费举报案件查处情况,以打击和震慑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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