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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管[2002]368号
【颁布时间】 2002-12-16
【实施时间】 2002-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3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现将《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施行。各市在施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将书面意见及时反馈给厅建管处,以便今后《暂行办法》的修订。
  
  《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由我厅统一印制,有关证书及审报表的具体事宜,请各市与省建筑装饰协会联系。
  
  
安徽省建设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住宅装修企业)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提高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部长令110号)、省人大颁布的《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施工企业,申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五条 安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六条 申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主营为工、商、贸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
  
  第二章 资质标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标准:
  
  (一)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员以上职称或相应专业学历;企业有资质的项目经理不少于1人;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且建筑学或室内设计、环境艺术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二)企业有木工、瓦工、油漆、电气、水暖等专业的施工操作人员,其中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8人。
  
  (三)企业注册资本金2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达25万元以上。
  
  (四)企业近三年内承担过两项单项合同额10万元以上或四项单项合同额5万元以上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近三年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40万元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
  
  (五)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机具。
  
  第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各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考核工作,有关培训发证等具体事务性工作按照《安徽省建设厅适应性岗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住宅装修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审批和发证工作。审批结果在每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时报建设厅备案。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和资质等级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办法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标准审批的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前,应征求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意见。
  
  新成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徽省住宅室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和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四)企业所完成代表工程的合同及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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