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2002]78号
【颁布时间】 2002-12-16
【实施时间】 2002-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4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重庆市都市发达经济圈新建采(碎)石场布局规划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新建采(碎)石场的环保要求
  
  (1)新建采(碎)石场须符合市环保局制定的“工厂化、规模化、环保型采(碎)石场的环保界定标准”的相关要求(详见布局规划说明附件)。
  
  (2)废石排弃。A、矿体赋存条件允许,采空区具备条件时,首选采空区作内部废石弃场;b、外部废石场应不占、少占耕地,利用沟谷,不得压矿;c、废弃土石堆置不能破坏水土保持和边坡稳定,预防泥石流。
  
  (3)复垦与绿化。废石场土地复垦或绿化应与矿山开采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弃土堆置和表土保存,为复垦或绿化创造条件。
  
  三、重庆市都市圈新建采(碎)石场布局规划方案本布局规划方案充分利用长江、嘉陵江水系,水陆并进、优势互补,以降低运输价格,保证建设市场碎石需求。
  
  (一)新建采(碎)石场布局规划方案按重庆市地域特点将都市圈内碎石需求地划分为北部片区、南部片区、西部片区和北碚片区四大区域。根据四大区域碎石需求量布局规划都市圈新建采(碎)石场:
  
  1.渝北关兴镇碎石生产基地渝北区关兴镇位于渝北区腹地,老渝长公路上,距渝北区两路镇30公里。关兴镇石灰岩矿丰富,矿质较好,宜布局规划生产能力100─150万吨/年的碎石场,利用公路运输辐射渝北区、江北区等。
  
  2.江北五宝镇碎石生产基地江北区五宝镇位于鱼嘴镇下游长江边,与木洞镇隔江相望,矿产丰富,品位较高,宜规划生产能力250─300万吨/年的碎石生产基地,利用长江水运辐射江北区、南岸区、长江沿岸至渝中区等。
  
  3.巴南姜家镇碎石生产基地巴南区姜家镇,地处巴南区腹地,乡镇公路可通往巴南区各地,矿床储量大、品位好,可建生产能力100─150万吨/年的碎石场,利用公路运输辐射巴南区、南岸区等。
  
  4.江津珞璜镇碎石生产基地江津市珞璜镇,位于长江边,水路至渝中区约38公里,公路运输条件较好,至李家沱25公里,矿石储量大、品质好,可建生产能力200─250万吨/年的碎石生产基地,水陆并进,辐射长江沿岸的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等地。
  
  5.万盛南桐镇碎石生产基地万盛区南桐镇,矿石储量丰富,铁路运输方便,可建生产能力250─300万吨/年的碎石场,火车运输至沙坪坝上桥货场,建立碎石供应集散地,辐射大渡口区、渝中区、九龙坡区和沙坪坝区等。
  
  6.北碚天府镇碎石生产基地北碚区天府镇以北区域,矿石储量丰富,品质好,可建生产能力100万吨/年的碎石生产基地,利用公路运输辐射北碚区及附近区域。
  
  7.合川盐井镇碎石生产基地合川市盐井镇位于嘉陵江边,距渝中区水路70公里,可建立200─250万吨/年碎石生产基地,水运辐射嘉陵江沿岸的北碚区、沙坪坝区、江北区、渝中区等。新建采(碎)石场规划布局位置见附图。
  
  (二)近期过渡措施为了确保关闭禁止区采(碎)石场后建设用碎石需求,并考虑2005年前将是建设高峰期这一因素,特对限制区内现有采(碎)石场制定如下过渡措施:
  
  1.沙坪坝区中梁镇,是限制区(城市规划区)内小采(碎)石场集中的地区,矿床储量大,品质好,距市区35公里,运输条件较好。在不扩大该区域现有碎石生产能力的条件下,对区域内采(碎)石场进行合并达标整改,形成20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可辐射沙坪坝区、九龙坡区。
  
  2.九龙坡区石板镇和陶家镇之间的区域,矿床丰富,储量大、品位好,距市区40公里,运输条件较好,可对其达标整改形成10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辐射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
  
  3.对限制区内的其它原有采(碎)石场,严格按照本方案的小型采(碎)石场基本要求进行达标整改,形成总量不超过10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辐射附近区域。
  
  4.限制区内原有采(碎)石场的达标整改必须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基本要求。严格环境保护,削减污染排放总量,其碎石总生产能力不得超过40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超过10年,到2012年限制区内所有采(碎)石场全部关闭。凡不符合达标整改标准的采(碎)石场应于2003年底前全部关闭。
  
  (三)近期实施计划
  
  1.第一阶段(2002年6月─12月)
  
  (1)禁止区关闭1/3的采(碎)石场,产量约300万吨,但碎石的供需不会失衡,价格波动小,通过市场自行调节可弥补碎石需求缺口。
  
  (2)对限制区内的中梁镇、石板镇等地原有采(碎)石场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工厂化、规模化、环保型采(碎)石场标准"进行达标整改,力争年内形成25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
  
  (3)实施江北五宝镇、渝北关兴镇、巴南姜家镇、江津珞璜镇、合川盐井镇、北碚天府镇采(碎)石场建设,新建30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第一阶段累计形成550万吨/年的碎石生产能力。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