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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2002]78号
【颁布时间】 2002-12-16
【实施时间】 2002-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4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重庆市都市发达经济圈新建采(碎)石场布局规划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第二阶段(2003年1月─12月)
  
  (1)禁止区已关闭第二批采(碎)石场,产量约400万吨。
  
  (2)实施万盛区南桐镇采(碎)石场新建和上桥火车站碎石集散供应地建设,形成供应碎石量200万吨年的碎石生产能力。
  
  (3)继续抓紧各新建大、中型采(碎)石场的建设,2003年底新增50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第二阶段累计形成1250万吨/年的碎石生产能力。
  
  3.第三阶段(2004年1月─6月)
  
  (1)禁止区内采(碎)石场全部关闭。
  
  (2)按布局方案,完成限制区外新建采(碎)石场和限制区内采(碎)石场的达标整改,形成新增55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
  
  4.第三阶段累计形成1800万吨/年的碎石生产能力。对都市圈边缘不向主城区和城市规划区供料的渝北张关、巴南麻柳嘴等地的采(碎)石场,按小型采(碎)石场标准达标整改,各形成30万吨/年的碎石生产能力,向外或周围辐射。
  
  四、布局规划方案的实施实施本布局规划方案的阻力和难度较大,必须加强执行力度,制定考核验收标准,建立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宏观调控机制。
  
  (一)考核验收标准根据本方案提出的新建采(碎)石场的基本要求,编制采(碎)石场的设计标准,制定新建采(碎)石场的建设及原有采(碎)石场的达标整改考核验收标准。
  
  (二)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重庆市相关的管理法规,按批准的采(碎)石场的布局方案为依据,对新建采(碎)石场严格按生产企业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三)经济政策限制区内采(碎)石场达标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从事碎石生产,并根据离城中心距离远近征收环保调节税,使碎石价格供求成本相对公平,以保证新建采(碎)石场所产碎石的市场竞争力。限制区内的采(碎)石场在规定的经营期限满后,应视限制区外采(碎)石场的建设运行情况逐步予以关闭。
  
  五、附则
  
  (一)本规划方案若需变更和修改,应按程序报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本布局规划方案的相关问题,由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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