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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城管[2002]293号
【颁布时间】 2002-12-15
【实施时间】 2002-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4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城管科技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接上页]

  管理费: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部门)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和项目实施管理费用。
  
  劳务酬金: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劳务支出。
  
  其他费用:与项目相关的其它支出,包括技术顾问费、业务接待费等。
  
  第二十六条 管理费和劳务酬金
  
  科研经费到位后,按到款额提取5%用于项目承担单位(部门)科研管理费,10%作为课题组劳务酬金,其余金额记入项目负责人专门账户。
  
  劳务酬金由项目负责人掌握,用于项目工作人员补助、加班等。个人所得税问题,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部门)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督管理。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经费结算。结余经费总额记入项目负责人结余账户,用于该项目负责人的后续科技项目研究。两年内没有申请后续项目的,其结余经费归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部门)支配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科研经费。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由办(局)科技管理部门责成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可终止项目,并不再拨付后续经费,已划拨但尚未使用的经费,予以收回或转入其他项目。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规定结题时间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结题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部门)认定后,报办(局)科技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按本办法第六条,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评审或鉴定。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以验收方式为主;应用开发项目以评审或鉴定方式为主。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项目成果,在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项目结题等方式公开技术之前,项目组应采取专利申请或版权登记等保护措施。不涉及保密的科技项目成果,项目结题后应向社会公开,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三十二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组应在结题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研究资料、结题报告、论文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等资料报送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三条 符合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申报条件的科技项目成果,项目组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报奖项。
  
  第六章 成果奖励
  
  第三十四条 项目成果奖励分为科技进步奖、科技论文奖、学术专著奖、专利奖和成果推广应用奖五大类。
  
  科技进步奖:获得国家、省(部)、市级科技进步奖与科技成果奖的项目组,按科技进步奖奖励标准(附件2)和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奖励。对获得其他奖励的科研项目,采取个案审查,参照相应标准奖励。
  
  学术著作(软课题报告)奖:学术著作包括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工具书、译著和科普作品,必须有国家标准书号(CN号);被办(局)机关、市级及以上机构采用的软课题调研报告,按学术著作(软课题报告)奖奖励标准(附件3)和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奖励。
  
  科技论文奖:科技人员署名发表的科技学术论文,按科技论文奖奖励标准(附件4)和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奖励。
  
  专利奖:以“深圳市城管办(城管行政执法局)”或办(局)属单位(部门)名义申请并获授权的专利,按专利奖奖励标准(附件5)和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奖励。成果推广应用奖:在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经办(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学术委员会确认,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可从该科技项目成果推广应用前三年产生的经济效益(税后利润)中提取10%奖励项目组成员,办(局)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部门)各提取10%作为科研管理费,另提取30%作为科研基金。
  
  第三十五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3月15日前,办(局)属各单位(部门)向办(局)科技管理部门统一上报上一年度的科研成果,提出奖励申请,同时附上各类奖项的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与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办(局)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六条对奖励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奖励方案,报办(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合作项目的科研成果,办(局)属单位(部门)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标准的100%奖励,第二完成单位为80%,第三完成单位为60%,其他为30%。同一成果只计最高奖项,不重复奖励。
  
  第三十八条 获奖项目组负责人(作者)应按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金。个人奖金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办(局)科技成果奖励的,由市城管办对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撤消奖励,收回已发放的奖金和证书,并自处罚之日起暂停该项目负责人两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科技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市城管办、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和项目组成员所有;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办(局)属单位(部门)承担其它经费来源的科技项目,如经费提供方有管理规定,则从其规定,否则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5日起试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办(局)科技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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