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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02]36号
【颁布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2002-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的决定

民族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地区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少数民族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全省综合实力的提升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抓好民族教育,对于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精神,促进民族地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民族地区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推进民族地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新时期我省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发挥教育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中的作用;根据“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民族教育巩固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突出“两基”在整个民族教育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促进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坚持民族教育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
  
  (二)我省在新时期发展民族教育工作的基本思路:以巩固提高“两基”成果为重中之重,不断提高民族地区适龄少年和儿童的入学率,降低辍学率,提高未来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以改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为重点,推进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以发展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教育为主,统筹兼顾散居少数民族教育和教育援藏;以民族自治地区人民群众立足于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为基础,加大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扶持和发达地区、高等学校大力支援民族地区发展教育的力度;以培养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为主要任务,同时为国家输送各类优秀人才。
  
  (三)“十五”期间我省民族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十五”及今后一段时期,民族自治地区要重点抓好“两基”的巩固提高工作,确保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8%以上,初中阶段适龄少年的入学率达到95%以上,高中阶段的毛入学率达到50%以上;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的民族教育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人均受教育的年限由现在的7.4年提高到8年以上;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稳步协调发展;民族高等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形成一批省级或国家级的重点学科;民族地区学校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办学基础稳固,形成布局结构合理、质量效益统一、充满生机活力的民族教育体系。
  
  二、加快改革步伐,推进民族教育发展
  
  (一)巩固提高“两基”成果,促进各类民族教育协调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完善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坚持依法治教,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两基”水平。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通知入学制度、流失生报告制度和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在广大民族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实行“一费制”。民族地区各级政府要通过提供奖学金、减免杂费及书本费等办法,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控制中小学生尤其是农村初中学生辍学。要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改善寄宿制中小学办学和生活条件,各民族地区县(市)要根据实际制定寄宿制中小学建设规划。“十五”期间,省里扶持民族地区重点建设100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中小学,解决3万名贫困学生的寄宿问题。重视发展学前教育,积极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切实推行“绿色证书”制度,重视办好民族地区职业学校和成人文化技术培训机构,使高中后、初中后未能升学的青年和脱盲人员能受到适用技术的培训,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农民脱贫致富服务。
  
  (二)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增强办学活力。改变民族教育办学主体单一、办学体制不活的局面,逐步实现民族地区非义务教育阶段投入主体多元化,形成以各级政府办学为主、多渠道办学的新格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办学形式,都允许进行大胆试验,支持省内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社会力量在民族地区办学。按照“有利于改造薄弱学校。满足群众的教育需求,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中小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民族地区可以选择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的学校等,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要积极调整中小学布局,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提高教育投入规模效益;加快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办学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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