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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02]36号
【颁布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2002-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4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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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改进民族地区学校的德育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要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旗帜,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并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广大师生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加强我国各族人民为中华民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浴血奋斗历史的教育,加强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伟大祖国的历史教育,牢固树立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意识,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道德观念和诚信意识,提高科学文化思想素质,确保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民族地区教师的整体素质。民族自治地区各级政府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民族教育发展的重点,教育投入要保证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要确保民族地区教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各地要根据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建设一支数量适中、质量较高的教师队伍。省属师范院校要通过办班、委培、定向等多种形式,为民族地区培养合格的中小学教师。切实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学习,提高教师学历学位层次,其中,国家和省组织的培训班原则上对民族地区教师予以免费。省教育、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扶持民族地区加强县级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确保在“十五”期间将民族地区的中小学教师轮训一遍。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优秀大学毕业生到民族地区中小学工作,实行有限服务期制度,每批服务期暂定三至五年,服务期满,经本人申请和入学考试,由省教育厅商有关高等学校安排攻读教育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安排到其他地区学校工作。要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切实保证和不断提高民族地区教师的待遇。
  
  (五)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保障民族地区学校的正常办学需要。“十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给我省的“国家贫困地区第二期义务教育工程”、“国家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和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款重点投向民族地区和其他贫困地区;确保中央安排恩施州的西部开发教育专款,全额用于恩施州发展教育事业;国家通过彩票公益金设立的中小学等校外活动中心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民族地区,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安排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方面专款时,对民族地区县(市)要予以倾斜。对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农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民族中小学生,由国家和省免费提供教科书,确保民族地区贫困学生都能够受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享受国家资助,确保每一个大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终止学业。少数民族地区地方本级财政教育经费的支出要切实做到“三个增长”,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各级政府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扶持散杂居地区民族教育的发展。支持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民族地区教育帮困济贫行动,对纳税人向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少数民族地区新建扩建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并减免城乡建设等相关税费。对勤工俭学、校办产业以及为学校提供生活服务的相关产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三、积极开展教育对口支援,促进民族地区教育与全省教育事业协调发展
  
  (一)进一步实施“大中城市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全省教育系统要继续开展对口支援民族地区教育工作。其中,黄石市对口支援来凤县;黄冈市对口支援咸丰县;荆州市对口支援建始县;襄樊市对口支援宣恩县;荆门市对口支援利川市;鄂州市对口支援恩施市;孝感市对口支援鹤峰县;宜昌市对口支援巴东县,并组织市内学校对口支援五峰县、长阳县。对口支援学校要根据受援学校的实际需要,选派优秀教师和管理人员到受援学校支教,捐赠闲置的教学设备,动员学生捐赠衣物、学习用品或与贫困学生结“对子”。进一步修订完善对口扶贫计划,承担对口支援的市要加大对民族地区支援的力度,在三到五年内,与受援单位共同建好一所示范性的初中或者小学。省教育厅组织10所省级示范高中对口支援民族地区10个县市的第一中学,无偿培训其校长、教师,帮助其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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