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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的意见 为了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决定机制、激励机制和企业内部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现就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经营者年薪水平与企业经营业绩和企业的规模挂钩; (二)经营者年薪水平的确定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经营者年薪水平与其所负责任和贡献相一致,同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四)经营者年薪核算办法、支付方式与企业职工收入分配方式相分离。 二、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对象和条件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对象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会成员。 试行年薪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含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下同); (二)会计基础工作良好,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三)经济效益良好,或亏损企业实现了与政府签订的扭亏为盈或减亏责任目标; (四)未欠缴国家税金、社会保险费等。 符合条件的企业,由董事会提出年薪制试点方案,经监事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报政府年薪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经营者年薪核定办法 (一)经营者年薪的构成。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组成。基本年薪是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采取分类定级的办法确定的经营者年度基本收入;效益年薪是根据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按设定方法计算兑现的经营者年度收入。 (二)经营者基本年薪的核定。小型企业的经营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5倍;中二型企业的经营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中一型企业的经营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5倍;大二型企业的经营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大一型企业的经营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倍;特大型企业的经营者基本年薪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三)经营者效益年薪的核定。企业当年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时,不计发效益年薪。当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或大于100%时,先根据企业净资产额分别设定效益基数(当年计提效益年薪必须完成的净利润最低额度)。未完成基数的不计提效益年薪;超额完成基数的按超过基数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提效益年薪。其计算公式为: 经营者效益年薪W=(当年净利润P-效益基数PO)×计提率t×调控系数q±辅助指标考核奖扣额 公式中: 1、“PO”是效益基数。PO=企业当年平均净资产额×一定比例。该比例参照银行当期存款利率适当确定,目前暂定1%。企业当年平均净资产额是企业年初所有者权益同年末所有者权益的平均数。 2、“P”为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是企业当年未作分配前的税后利润。 3、“t”是计提效益年薪的比例。具体计提率原则上根据企业的净资产额和盈利水平在相应区间内予以确定。盈利越多,计提比例相应提高。 4、“q”是效益年薪的宏观调控系数。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物价指数可作适当调整。 5、其他辅助指标奖扣额的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但辅助指标考核奖扣额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30%。 具体计算办法及年薪测算水平见附表。 四、经营者业绩考核和年薪支付 (一)建立健全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对经营者业绩考核,重点是考核企业资本经营效益。经营业绩考核要逐步与企业效绩评价指标相衔接,以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考核内容包括:利润、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同时,根据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设置辅助考核指标。在计算主要考核指标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剔除不可比因素。 (二)年薪支付办法。经营者年薪要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对企业年度审计和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的结果,应作为确认经营业绩、兑现年薪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