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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承办)单位资质审查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建房[2002]38号) 各地市建设局、房产局、拆迁办: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规范房屋拆迁单位经营行为,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规范房屋拆迁经营行为,根据《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屋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提供拆迁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符合本暂行办法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本暂行办法的专业技术和拆迁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资质必须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批表; (二)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核名通知单; (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法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拆迁单位资质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资质: 1、有7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2、工作人员10人以上。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建筑结构、房地产经济、财务等管理人员不得少于6人;拆迁岗位证书持有率100%。 3、年拆迁能力达到5万平方米。 (二)二级资质: 1、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2、工作人员7人以上。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建筑结构、房地产经济、财务等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拆迁岗位证书持有率100%。 3、年拆迁能力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 (三)三级资质: 1、有15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其中流动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 2、工作人员5人以上。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建筑结构、房地产经济、财务等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拆迁岗位证书持有率100%。 3、年拆迁能力不少于1万平方米。 第八条 临时聘用、兼职人员不计入单位人员总数。 第九条 一级资质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任务;二级资质单位,可在注册所在地市及所属县(市)范围内承担任务;三级资质单位,可在注册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承担任务。 第十条 拆迁单位资质,由申请资质单位所在县(市)拆迁管理部门初审,地、市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省直单位成立的拆迁单位,可直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必须具备一级资质条件,且中省直法人股不低于注册总资本的50%。 第十一条 拆迁单位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1-3月份进行一次年检。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由资质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意见,地、市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资质证书》。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媒体上声明作废,二个月后方可补办。 第十四条 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要在批准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