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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177号
【颁布时间】 2002-12-13
【实施时间】 2002-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4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是全国民族八省区之一,民族工作历来是我省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为推动我省民族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各兼职委员单位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我省民族工作中的问题,努力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民族工作任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职责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二00二年十一月)

  
  民族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关乎全省大局。省民委实行委员制度,是做好我省民族工作,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织保障。兼职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本部门职能,支持、参与全省民族工作,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建设事业中存在的问题,为民族地区的发展献计献策,排忧解难。委员要积极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各项活动,了解和掌握民族地区的情况,及时向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民族工作方面的问题,做好省民委委托的工作。
  
  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是: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畜牧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交通厅、省人事厅、省外贸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统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扶贫开发办、省农行。各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省计委: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情况,多安排经济建设项目,促进民族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审定投资项目时,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有利于改善和治理民族地区生态与生存环境、有利于提高生产能力的项目,并争取增加投资规模;安排有关物资、资金和以工代赈项目时,对民族地区给予照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已确定的建设项目和资金,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多办实事。
  
  省经贸委:编制和实施经济运行及工业生产年度调控方案,调度重要能源、原材料、生产资料及有关物资中,应向民族地区适度倾斜;帮助民族地区搞好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对新产品技术开发基金的安排、先进技术推广等方面给予照顾;要关心和强化对少数民族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积极协调并帮助解决少数民族企业在改革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商品流通政策、法规和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时,要多考虑民族地区的实际,强化对民族地区的支持。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培育和发展商品市场;及时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提供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供需预测信息,引导民贸企业参与交流与竞争,为民族地区商贸经济的发展多做贡献;对民贸企业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组织调研,提出相应对策。
  
  省财政厅:编制财政预算时,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及困难,对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安排给予倾斜;制定财政税收政策时,对少数民族地方和民族贸易及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给予照顾;随时关心和了解并帮助解决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经常检查并协调有关部门,使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省畜牧厅:制定全省畜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安排畜牧专项资金时,应对民族地区给予照顾,并采取特殊措施,促进民族地区草原建设及畜牧业健康发展;积极扶持民族地区畜牧业科技发展,多安排一些科技含量高,有利于草原生态平衡的项目;对民族地区重大草原与畜牧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以及畜牧业区域开发和草原生态保护予以大力支持。
  
  省水利厅:研究制定水利发展战略、规划时,对民族地区给予倾斜政策,促进民族地区的水利建设;加强调查研究,重视民族地区水电资源开发和水利建设;有计划地帮助解决民族地区的人畜饮水及防病改水工作;要努力为培养民族地区的水利技术人才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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