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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时间】 2002-12-13
【实施时间】 2002-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4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督机制,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增值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青国税税政[2000]90号)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省国税局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2002年《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况季度(年度)统计表》年度统计数字,请各单位务于2003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局。
  
  附件:2、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况季度(年度)统计表
  
  附件: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范增值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税收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增值税的减、免、退税(不包括出口免税、退税和多缴税款退税)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减免税实行审批制,未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四条 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第五条 各类减免税经国税机关资格认定后,按政策规定条件、范围免、退税款。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六条 各类减免税资格认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以文件形式审批,以保证资格认定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第七条 各类资格认定适用于申请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八条 社会福利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粮食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不含森工产品,下同)、软件产品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资格认定。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品或劳务由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资格认定,并实行报市局备案制度。
  
  第九条 减免税的单位、产品或劳务实行年度资格认定制度。按权限需报市局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或产品于每年12月底之前报市局进行下一年度资格认定,市局在资料及时、完整、准确的前提下,于次年1月底前下发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一年。
  
  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企业或产品于当年12月底之前持相关申请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下一年度减免税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在资料及时、完整、准确的前提下,于次年1月底前下发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一年。
  
  对初次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原则上于提出申请后的次季按规定的权限集中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条 对需要检测的减免税产品,企业应凭市局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专业检测机构由市局负责确定,并公布名单。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可选择其中任何一家进行检测,具体要求市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证件(书),由主管国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资格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申请资料退还纳税人。按照认定权限需报市局认定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初审后,报市局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资格认定需提报的资料:
  
  一、 社会福利企业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4、《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
  
  5、残疾职工《残疾证》复印件;
  
  6、安置的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 举办单位(民政、街道、乡镇)的证明资料;
  
  二、饲料生产企业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原件);
  
  4、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1. 《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 减免税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改制企业应提供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改制的批文(文件应能说明国有企业控股比例及数额)复印件;
  
  县及县以上粮食主管部门批准的承担粮食储备、销售任务的正式文件复印件。
  
  其他粮食企业、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需报送经营免税粮食、食用植物油项目的批文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建材产品)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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