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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时间】 2002-12-13
【实施时间】 2002-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4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4、建材产品名称、主要成分及所占比例报告;
  
  5、《建材产品中废渣搀加量测定报告》;
  
  6、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副本证复印件;
  
  五、软件产品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有关自产软件产品的证明资料;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副本证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
  
  六、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对需要年检或检测的减免税企业或产品原则上于每年的10至11月集中进行年检或检测。年检或检测合格的企业或产品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下一年度的减免税申请。
  
  第三章  免退还减免税款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免征、退还减免税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改变减免税方式。经国税机关资格认定的免税项目,纳税人在有效期内可自行进行免税申报。
  
  第十五条 对企业申请的退税事项由各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环节负责实地审核,税政管理环节负责静态资料审核,对预计年(指公历年度,下同)退税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企业,税政管理环节(五市是指市局的政策法规管理部门)应进行实地审核,对预计年退税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在实际退税时市局参与审核。对审核合格的转退税环节办理退税事宜。
  
  第十六条 通过资格认定和年检合格的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时退还减免税款。在日常征管工作加强减免税的监控管理。
  
  第十八条 市局流转税管理处负责全市增值税减免税管理的组织、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主管国税机关应成立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并以文件形式报市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建立公示制度,提高减免税的透明度。国税机关应定期通过税务宣传资料、办税服务厅、网络等媒介公布减免税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减免税档案管理要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本着真实、完整、方便查阅的原则,由税政管理环节负责对减免税相关资料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对需市局资格认定的减免税单位或产品,市局审批完毕后,除《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市局留存联)外的其他资料退还各主管国税局机关存档,各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当年的减免税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市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和税收监控管理制度要求,结合税收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组织人员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需检测的减免税产品,市局每年组织对部分产品随机进行二次抽检,经专业检测机构对同一产品二次检测均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减免税资格,并追缴当年已免(退)税款。
  
  对软件产品在检测过程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取消减免税资格,追缴已退税款。
  
  第二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监督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开具发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纳税人,取消其违反法律法规期间的减免税资格,并追缴已免(退)税款。
  
  第二十五条 各主管国税机关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市局报送《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况季度(年度)统计表》(表样附后)。
  
  第二十六条 加强部门协调,发挥税务机关监督作用。对于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进行检测、认定、年检减免税产品和资格的,主管国税机关税政管理人员必须参与此项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检测、认定、年检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二十七条 要严格审查并坚持集体审议的原则,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减免税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考核的要求考核,并按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国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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