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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02]271号
【颁布时间】 2002-12-13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25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05年5月11日)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市人大
  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2]2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细则
  为切实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含党派团体提案,下同)办理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指: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书面向大会提出的,或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统称建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并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代表议案,以及超过大会议案截止时间提出的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代表议案。
  市政协委员和在甬的全国、浙江省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书面向大会提出的,或闭会期间向市政协常委会提出的,经市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委员提案。
  一、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交办
  (一)代表、委员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一般在大会闭幕后,经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厅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交办。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厅协商确定主办、协办单位。
  (二)需要在会议期间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研究,交有关部门在会议期间当面答复代表、委员。
  (三)代表、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厅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后,由市政府办公厅交办。
  (四)承办单位在接到建议、提案交办单(见附件1、2,略)后,应认真进行核对,10日内将核对后的交办清单(见附件3、4,略)签字盖章后,反馈市政府办公厅。承办部门对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自收到交办单之日起10日内,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填具退办单(见附件5、6,略)并随同建议或提案复印件退回市政府办公厅,不得搁置不告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退办件由市政府办公厅商市人大代表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后再次交办。
  (五)主办单位根据需要,可自交办之日起10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提出变更或增加协办单位的建议。市政府办公厅商市人大代表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重新确定协办单位后另行交办。
  (六)建议、提案一般交由市政府职能部门办理,也可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
  二、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会提案的承办
  (七)承办单位接到办理任务后,应抓紧对建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制订办理计划,落实专门处室,明确承办人员进行办理。对市人大、政协常委会确定的重点督办建议、提案,党派、团体提案,多年重复提出的建议、提案以及事关全局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主持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落实办理方案,并应直接参与重要建议、提案的协调办理。
  (八)建议、提案的办理,应以法规、政策为依据,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承办单位要积极采纳代表、委员的建议,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尽快解决;对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明确解决、落实的具体时限和预期目标。
  (九)对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的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对政策性强、事关全局、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提案,承办部门既要积极主动,又要慎重行事。对办理中遇到的困难或需要市政府解决的问题,承办部门应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若干意见》(甬政[2000]6号)及时请示市政府进行协调解决。在市政府没有明确批复以前,承办单位不能草率答复,更不能推卸责任,转移矛盾。
  (十)承办单位每办理一件建议、提案,在正式答复前,都必须同领衔代表或委员进行面商,主动听取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所涉及的问题与法律、政策不符的,或超出我市职权范围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把困难或有关法律、政策向代表或委员解释清楚。对列为重点建议、提案和党派团体提案的,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代表、委员以及党派团体负责人直接进行面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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