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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2]58号
【颁布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2002-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5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1999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颁布以来,我省各级政府统筹规划,认真实施。目前,全省10个市和杨凌示范区及107个县区全部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270.72万人,占全省应参保人数的71%。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平稳,有效地遏制了医药费过快增长的势头,保证了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全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由于全省医疗保险制度刚刚建立,各地进展还不够平衡。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重视不够,医疗保险基金收缴率偏低,医疗保险管理不够规范,部分参保职工个人负担较重,困难地区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还没能很好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在改革的实践中,把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明确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把医疗保险制度平稳有效运行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仍有少数统筹地区没有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要求,把应该参保的领导干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限期予以纠正。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医疗保险,要把支持、参与、关心医疗保险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确保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医疗保险定期议事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要加快推进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形成改革的合力,确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切实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
  
  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直接关系到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因此,各级政府要按照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同时,要依法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用人单位都要参加医疗保险,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增长。当前扩大覆盖面的重点是国务院各部门驻陕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希望未参保的单位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尽快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对有缴费能力而拒绝缴费或瞒报少报、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强制缴费。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部分参保职工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
  
  各级政府要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重视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的建立,改进和完善补助办法。目前,全省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职工已占全部参保职工的80%,有效地缓解了大额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在全省却没有普遍建立起来,部分参保职工在一定范围内仍存在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因此,各地要加大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力度,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凡有条件的,应当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同时,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必须把有限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真正用到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参保患者身上,切实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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