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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依法确认选举结果。选举结果认定要坚持“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的规定,按法定程序确认。凡被认定为选举无效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重新选举。嘎查村委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补选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罢免个别嘎查村委会副主任、委员的嘎查村民会议,由嘎查村委会主任主持。罢免嘎查村委会主任或多数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应当在苏木乡(镇)指导下,由嘎查村民推选成立5至7人组成的罢免委员会,主持嘎查村民罢免会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讨论表决罢免事宜。 (三)建章立制阶段 嘎查村委会产生以后,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要指导嘎查村健全完善下设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嘎查村民会议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推选产生独贵龙、村民小组长。嘎查村委会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嘎查村民修订和完善开展嘎查村民自治、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工作目标,依法修订以嘎查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决策制度、以嘎查村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以嘎查村民自治章程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嘎查村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检查验收阶段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应及时组织全面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标准是: 1.所有的嘎查村委会都进行了换届选举,选举程序规范、合法有效,组成了新一届嘎查村委会; 2.指导工作及时有力,选举工作中的群众来信来访得到了及时认真地处理,嘎查村民对选举结果比较满意; 3.健全了嘎查村民自治组织,完善了嘎查村民自治制度,制定了任期目标和发展规划。 检查验收采取苏木乡(镇)普查,盟市、旗县(市、区)抽查的办法进行。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逐级填报《嘎查村委会换届选举情况统计表》,并上报书面总结材料。盟市的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材料及选举情况统计表于2003年9月底前报自治区民政厅。 五、充分发挥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苏木乡(镇)党委要结合对嘎查村委会、嘎查村党支部的测评考核,深入了解掌握嘎查村党支部和嘎查村委会成员的民意情况,对下一任嘎查村委会主任、成员人选的民意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要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办发(2002)14号文件中的“四个提倡”要求,从各自实际出发,选择群众比较拥护的方案。嘎查村党支部委员和嘎查村委会委员的兼任和交叉形式可以多样,以符合实际情况为宜。有的可以是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人担任;有的可以是一委的主要负责人,另一委的委员;有的可以同时是两委成员;有的可以不交叉任职。要在对各嘎查村逐一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苏木乡(镇)实际、操作性强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并对嘎查村党支部如何领导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要帮助和引导党支部主动适应实行嘎查村民自治的新形势,熟悉和掌握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会依法领导选举工作的方式方法。要帮助党支部成员以自己的模范作用和影响力,依法按程序进入换届选举委员会,保证党支部发挥换届选举工作的核心领导作用。对群众基础差、难以进入换届选举委员会的嘎查村党支部负责人,要在换届前做出必要调整。要组织嘎查村党支部,对“三个代表”学教活动中和活动结束后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逐一进行排查并认真加以解决。对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向群众解释清楚。嘎查村党支部要指导和监督嘎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严格依法进行选举,做到法定的程序不能变,规定的步骤不能少,保证选举依法、有序进行。选举后要主动支持、保障新一届嘎查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六、切实抓好督查信访工作,保证圆满完成嘎查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任务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党委、政府要全面掌握选举动态,及时解决换届选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行为,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盟市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的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也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嘎查村民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抽查。各级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统计、汇总、上报选举结果,建立健全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使选举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要认真做好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一定要高度重视并正确对待群众关于换届选举方面的来信来访,合理要求和应该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就地依法解决;不合理要求和无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谅解;对群众反映属实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决不能推诿扯皮,上交矛盾。要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不及时或压制打击上访群众造成不良后果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