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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职位与各专业技术职位的笔试科目由市人事部门统一设定。 第十九条 受委托承担笔试考务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公布笔试成绩。 第二十条 市(区)人事部门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各笔试科目分别划定并公布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事部门应当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笔试各科成绩一定比例合计笔试总成绩,并按分数高低,以一定比例确定并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公布面试人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 面试由市(区)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委托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面试的,面试的具体方案在实施前应当报市(区)人事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面试应根据需要,对行政管理职位的报考人员采取问答式、情景模拟、心理素质测评等方式进行;对专业技术职位的报考人员,采取专业技能考评、实地操作(如教师试讲、医生的操作考核等)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面试结束后,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面试成绩并按排名顺序及招考名额等额确定考核人选。 第二十五条 考核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主要是考察报考人的德、能、勤、绩以及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 第二十六条 采取个别选考方式聘用职员的,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位的需要确定相应的测评方法和内容,并组织测评、考核。 采用选聘方式聘用职员的,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对拟选聘对象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拟聘人员的体检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市(区)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需要复查的,须经市(区)人事部门批准,并指定专人进行监督。 体检的合格标准和要求,由市人事部门商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拟聘人员经考核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采用公开招考方式招聘职员的,可由用人单位按面试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招考。 第五章 聘用程序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第三十条 通过公开招考方式聘用职员的,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持《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报市(区)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由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通过个别选考方式招聘职员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属第十一条第一款情况的,有拟聘人选后,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持书面报告、《深圳市职员招聘资格审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事部门核准;属第十一条第二款情况的,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持《深圳市职员招聘资格审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区)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二)经核准或资格审查同意后,由市(区)人事部门发出个别选考通知书。 (三)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对通知书所列人员进行测评、考核、体检。 (四)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持《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报市(区)人事部门备案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通过选聘方式招聘职员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选聘条件的人选进行考核、体检。 (二)属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持书面报告、《深圳市职员招聘资格审查表》、《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区)人事部门批准;属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持《深圳市职员招聘资格审查表》、《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区)人事部门审核确认。 (三)市(区)人事部门批准或审核确认后,由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新聘用人员按协商、自愿原则签定职员聘用合同。 首次聘用的职员,由用人单位根据职位需要及职员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行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职员聘用合同经市(区)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鉴证后生效,用人单位凭生效后的聘用合同按照入编的有关规定办理职员入编手续。 职员聘用合同格式文本由市人事部门监制。 第三十四条 各区人事部门组织职员招聘工作的,应当在招聘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按不同招聘方式分列《职员聘用情况汇总表》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