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三十五条 市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备选人员库。凡参加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考试笔试合格未被聘用的人员(考核不合格者除外)的资料,均进入备选人员库。备选人员的考试成绩从资料入库之日起1年内有效。在非统一招考期间需聘用职员的事业单位可到备选人员库按要求挑选,经面试、考核、体检合格后,按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六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察职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 招聘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事部门在考试聘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和申诉控告。 用人单位在接受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核、聘用时,须有本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参加。 对群众检举和申诉控告,由市(区)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编制限额和招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招考程序聘用职员的,由市(区)人事部门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报考人报考和在面试、考核、拟定聘用名单中有违规行为的,由市(区)人事部门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考聘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在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人,除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外,3年内不准参加招聘职员的考试。 第三十九条 报考人员对有关处理不服的,可向市(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中有关的具体细则,由市人事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20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