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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青教字[2002]130号
【颁布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2002-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6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教体局(科教局),局属各单位,各民办学校:
  

  现将《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及所辖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由主管单位和活动主办机构负全责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应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学校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五条 学校应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第七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八条 学校校长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第九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学校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
  
  学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卫生安全教育;
  
  (四)用电安全教育;
  
  (五)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六)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七)网络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学校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学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教育递进层次。
  
  幼儿园安全教育应使幼儿初步学习处理日常生活中危急情况的办法,接受成人有关安全的提示,学会避开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和保护自己。
  
  小学安全教育应使学生初步树立安全观念,了解学校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
  
  初中安全教育应使学生树立安全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公共安全设施;熟悉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高中安全教育应使学生树立安全观念、法制观念和公德意识,自觉遵守安全法规,维护公共安全,懂得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熟悉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和事故发生后请求救助的基本途径,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危险判断能力和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利用活动类课程时间,每月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集中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
  
  学校应根据《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组织消防逃生演习。
  
  学校应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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