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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57号
【颁布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2-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6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十二)全面实施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工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研究制定对残疾儿童实施早期干预的具体措施。利用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开展残疾儿童的早期筛查,切实做到早发现,早诊断。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根据不同年龄残疾儿童的生理特点,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康复研究,保证残疾儿童得到切合自身发展的康复和教育。
  
  (十三)建立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评估系统。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围绕2010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工作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每一项康复工作的标准,建立本市康复工作质量评估系统。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统筹安排。
  
  卫生部门承担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有关业务工作。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所承担的康复工作,配合社区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的调查、建档工作,参与社区康复工作的检查评估、康复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残疾人康复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社区残疾人服务设施、康复训练场所的规划建设,参与社区康复工作的检查评估工作。组织社区开展便民利民、扶残助残、志愿者服务等活动,帮助残疾人改善功能,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能力。
  
  教育部门要将各类残疾儿童的康复纳入幼儿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工作计划,加强特殊教育学院(校)康复学系的建设,参与其它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要根据康复工作的任务目标,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特别要增加对康复基础设施建设和贫困康复对象补贴的经费投入,保证康复宣传和普及康复知识的经费需要。
  
  残联组织负责相关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康复工作计划及相关政策,加强对各项康复工作的管理、服务和检查评估,做好宣传教育和普及康复知识的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康复工作阶段性目标和总目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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