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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旅游局
【发文字号】 晋旅计字[2002]第34号
【颁布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2002-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6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旅游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旅游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精神的通知

各市(地)、县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旅游局旅发〔2002〕第61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旅游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落实《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和山西省旅游规划会议精神,加强山西省旅游规划编制的管理,提高旅游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切实发挥规划对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作用,促进全省旅游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现作如下通知:
  
  一、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管理,省旅游局负责全省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市(地)、县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二、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规划按范围划分为省、市(地)、县旅游规划以及旅游景区规划。全省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景区服从地方、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三、省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市(地)、县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市(地)及全省十大旅游景区,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在确定规划班子和编制单位时,要向省旅游局报告,在征得省旅游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县级或其他景区在确定规划班子和编制单位时,要向市(地)旅游局报告,在征得市(地)旅游局同意后实施,并报省旅游局备案。
  
  四、各市(地)旅游局要在2003年前完成本市(地)旅游规划的编制工作。十大旅游景区、AAAA级旅游景区要在2005年前完成本单位旅游规划的编制工作。已完成规划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规划的实施。
  
  五、国家旅游局已公布了首批甲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市(地)旅游规划,全省十大旅游景区、AAAA级旅游景区要聘请国家局批准的甲级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并且坚持好中选优。县级或其他旅游规划要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六、合理确定旅游规划编制单位和专家组。旅游规划是知识型产品,规划的质量关键取决于编制专家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旅游规划编制专家的确定,要多方对比,择优选择,专家组中要有旅游产品策划、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水文、城市规划、建筑园林和道路交通等专业规划设计人员,专家组的专业结构要合理。注重专家组长的专业水平和市场信誉,提倡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公开、公正、公平竞争选聘。原则上,同一旅游规划专家组组长不宜同时承担三个以上旅游规划编制项目。市(地)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时间不应少于5个月,县级旅游规划编制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景区旅游规划编制时间不应少于2个月。其中,规划编制专家组现场调查工作日,市(地)旅游规划不应少于50人天,县级旅游规划不应少于40人天,景区旅游规划不应少于30人天。
  
  七、各级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源条件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取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规划要突出前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近期、中期、远期结合,动静结合。
  
  八、旅游发展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重点征求并充分吸纳城建、交通、文化、文物、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全面征求意见应不少于两次。市(地)旅游规划和十大景区、AAAA级以上(含AAAA级)旅游区的旅游规划应当举行中期评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补充完善。中期评审由省旅游局规划处组织实施。
  
  九、旅游发展规划进行分级审批。市(地)旅游规划、十大旅游景区、AAA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在征求省旅游局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大常委会审批。县级旅游规划或其他旅游景区规划,在征求市(地)旅游局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十、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必须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市(地)旅游规划,十大旅游景区及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旅游规划由省旅游局组织规划专家评审,县级旅游发展规划及其他旅游景区规划由各市(地)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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