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政[2002]76号
【颁布时间】 2002-11-15
【实施时间】 2002-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6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接上页]

  (十)严格按要求兑现补助粮款。按报帐制办法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款。退耕还林还草第一年,粮款补助可分两次兑付。第一次由乡镇政府和退耕农户签订退耕合同,完成造林整地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可以预先兑付50%补助粮款;第二次待退耕还林还草成活率验收合格后再兑现补助粮款余额。以后每年要及时对退耕农户的林草保存率、幼林抚育、管护等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及时发放验收卡。农户凭验收卡、退耕还林(草)证、补助粮卡和补助款卡到粮食供应点领取补助粮,到乡镇财政所领取补助款。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企业和乡镇财政所要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凭证、退耕还林(草)证、补助粮卡和补助款卡,按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向退耕户发放补助粮和补助款。其标准为:长江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黄河流域及柴达木盆地,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的年限为: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不允许将粮食折算现金等发放给农牧户。
  
  (十一)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工程检查验收部门、补助粮款发放部门和证件、卡管理部门,要按要求认真、全面填写验收上卡、退耕还林(草)证、补助粮卡和补助款卡等有关内容,做好建档工作。从工程管理、作业设计、种苗供应、施工作业、检查验收到签订合同、粮款发放等诸环节都要建立健全档案。
  
  (十二)重视周边荒山造林。在粮食和现金补助期间,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后,首先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和荒山荒地造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东部农业区荒山应以造林为主,青南高寒地区不适宜造林的荒山荒地可以种草。国家下达的荒山造林种草任务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调剂安排,由县或乡镇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全面掌握当地宜林荒山荒地的底数,创新造林机制,保证荒山荒地造林种草质量。
  
  (十三)规范粮、款补助范围。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耕地和自收自支企、事业单位的耕地,在实行个体承包后方可纳入退耕还林还草,兑现钱粮补助政策。
  
  六、加强种苗管理
  
  (十四)完善退耕还林还草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方式。在尊重退耕农户意愿的前提下,由退耕农户或退耕农户委托乡镇政府或县级林业部门与种苗供应方签订书面合同,实行合同供应种苗,并在造林验收后,由种苗供应单位与退耕农户或退耕农户委托单位结算种苗补助费。
  
  (十五)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所用种子、苗木,在条件适宜地区可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林业基础较薄弱的地区可由林业部门负责供应。
  
  (十六)建立健全种苗质量责任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种苗质量检验、种苗检疫等管理机构,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种苗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种苗检验、检疫工作。
  
  (十七)加大科技投入,发挥科技支撑和保障作用。科技部门要加大对种苗基地研究和应用推广研究的科研支持力度,每年完成2—3个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苗木和草种科研项目。重点搞好退耕地增效和干旱地区造林种草技术模式的科研项目。要建立退耕还林还草科技示范点或科技试验点,明确责任领导。示范点或科技试验点应以流域或以乡为单元,通过政策倾斜,加大任务,增加投入,为全省退耕还林还草树立样板,推动全面发展。
  
  (十八)加强种苗规划和生产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种苗建设,统筹规划种苗和采种基地,合理布局。种苗生产和供应以适树适种为主。
  
  (十九)加强种苗市场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种苗信息网络,定期公布种苗数量、产地、质量、市场价格等信息,指导种苗供应市场。
  
  七、落实配套措施,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顺利实施
  
  (二十)实行生态移民迁出区内的耕地全部实行个体承包退耕还林还草、造林绿化,封山育林育草,恢复林草植被。
  
  (二十一)统筹安排,保障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解决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农户的燃料问题。林业部门在造林任务中合理安排营造薪炭林;财政部门对农村能源建设给予适当补助;科技部门优先安排退耕区发展沼气、太阳能、风能等能源项目;电力部门要支持退耕农户安装电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