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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二)加强管护工作。在退耕还林还草区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退耕还林还草的农户要保证造林种草的成活率、保存率,加强管护,确保林地和草地不受破坏。要改变牲畜饲养方式,认真执行省政府《禁牧令》,实行舍饲圈养,严禁牲畜对林草植被的破坏。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加大执法力度。禁止采集和滥挖等人为破坏林草植被的行为。 各级政府要协调金融部门加大对退耕农户用于舍饲圈养的贷款支持力度。畜牧部门要重点搞好退耕区农户舍饲圈养暖棚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封山禁牧、舍饲圈养创造条件。 (二十三)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退耕还林还草地区要结合生态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和种植业结构,大力发展草产业、中草药等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积极推广“公司加农户”,“工厂加基地”等形式,发展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建立稳定的农畜新产品市场流通渠道。同时,加大退耕区劳务输出,努力增加农民收入。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及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建设。 (二十四)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规划、作业设计等前期工作费用、科技支撑费用,由省计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及时上报国家计委,争取国家计委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二十五)落实责任制。退耕还林还草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到州(地、市)县(市、区)、乡(镇)。各级政府对工程负总责,各级政府一把手为工程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要层层落实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十六)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行省级监理,费用由省财政承担。 (二十七)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计划、财政、林业、粮食、畜牧、农业、土地、税务、审计、监察、水利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综合协调,提出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指导督促工程规划和作业设计的编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还草有关标准、制度和管理办法等。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财政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的落实、安排和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工程总体规划、计划和年度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和编制以及工作指导和工程监理、检查监督。粮食部门负责退耕补助粮源的筹措和供应计划的编制下达及监督检查退耕补助供应和质量保证工作。畜牧部门协助林业等部门做好种草有关工作,贯彻落实好《禁牧令》。农业部门参与并协助林业等部门做好工程总体规划和种植业结构调整等工作。水利部门配合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做好水利设施配套、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工作。土地部门要做好退耕地调查落实和退耕还林还草地权属证明发放工作。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做好工程建设质量、资金到位使用、政策兑现、补助粮款发放情况等执法监察和督促检查工作。 (二十八)严格检查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青海省退耕还林(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县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好县级全面自查工作,逐块检查退耕地在积和造林种草质量。县级验收结果作为补助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省、州(地、市)林业部门做好复查、抽查工作。对退耕地面积、地点、退耕还林还草粮食、现金补助兑现情况,要纳入乡村政务公开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冒领等违法行为发生。要建立退耕还林还草违法举报制度。各级政府都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核实,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罚,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省退耕还林办公室举报电话:[0971]817529181759658175195)。 (二十九)工程建设相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修改和完善有关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技术规程等。 (三十)本意见所称退耕还林还草,包括退耕地还林还草和相应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