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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条 面积计算方法(㎡)。 (一)土地。 土地等级按申报商品房价格时,南京市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南京市土地级别填写。 用地面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实际出让面积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总面积填写。 (二)房屋。 房屋建筑总面积,按项目建筑总平面图的总面积计算。如因项目分期建设规划,仅作总建筑规划设计图时,可依据南京市规划局下达文本规定的规划总面积计算。 公共配套面积,按列入项目规划图、规划要点;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面积计算。如,地下自行车库,门房或公共物业管理用房等。 营业性用房面积,指具有营业性质的各类用房的面积总和。包括未纳入附属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其建设费用没有分摊进入成本的地下及半地下层,会所,活动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商业配套等。以上营业性用房,在核算价格时如不能合理均摊成本,该项营业性用房就不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价格也须由价格主管部门核批,并随同一期项目的住宅商品房价格一并批复下达。 住房面积,指各种类型、各种套型的住房面积总和包括计算面积的假层等住房面积。 安置面积,以符合拆迁安置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以拆迁安置协议书等有效凭证为凭据,将拆迁安置的住宅面积、营业性用房面积汇总合计进行计算。 容积率,指房屋建筑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即:容积率=房屋建筑总面积÷用地面积 得房率,指商品房面积与房屋建筑总面积的百分比。即:得房率(﹪)=商品房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 (三)商品房面积计算方法: 商品房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公共配套面积+安置面积) 住宅商品房面积=住房总面积-安置住房面积 营业性商品房面积=营业性用房总面积-安置营业性用房面积 第六条 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不遵守本办法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