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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2]59号
【颁布时间】 2002-12-11
【实施时间】 2002-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6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制定文化市场建设、发展和管理规划,逐步建立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容丰富、健康规范的文化市场。积极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扶持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加强对娱乐、音像、演出等文化市场的管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坚决制止传播各种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的违法活动。各级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和稽查队伍建设,落实日常工作所需经费,采取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五、切实加强领导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二)全省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纳入整体工作目标,有计划、分步骤地大力推进,促进基层文化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基层文化建设所需经费要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领导责任,认真解决基层文化设施、场所、设备、网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社会文化先进县及文化先进乡镇活动,实施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和“知识工程”,落实《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2001年至2010年建设规划》。
  
  (二)切实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要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省、市、县(市、区)财政继续落实好宣传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等政策,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欠发达地区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站(文化中心)的建设、维修和改造,重点文物保护以及购买农村电影16毫米拷贝补贴。要保证重大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对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等公益文化事业机构的日常工作应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时保证各级公共图书馆年每年有一定数量的购书经费。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0]41号)精神,切实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要充分利用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扶持基层文化机构和基层文化建设重点项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对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多渠道筹措文化建设资金,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向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和公益性文化活动的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交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兴办国家政策许可的文化项目,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国办文化单位一视同仁,通过采用灵活多样的运行模式,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基层文化建设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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