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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明电[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11-15
【实施时间】 2002-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7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进入11月份以来,全省煤矿事故多发。截止到13日,各类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5起,死亡14人,其中重大瓦斯事故1起,死亡6人,2人下落不明,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11月9日3时,白山市靖宇县三道湖镇309煤矿(个体)发生瓦斯燃烧事故,并造成冒顶。事故发生时,有8名井下作业人员被困。目前,已发现6名遇难人员,其余2人下落不明。这起事故发生在党的十六大召开期间,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力量深入现场抢险。洪虎省长指示,要加快抢救进度,确保抢救人员安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当前煤矿事故频发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个别地区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要求缺乏足够的认识,贯彻不力,措施不落实。特别是对小煤矿关闭整顿存在厌倦情绪,甚至抵触。有的县、乡政府对违规、违法生产的小煤矿视而不见,甚至默许,致使所属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事故多发。二是大部分小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没有达到整治标准。在今年的小煤矿安全整治中,吉林市的桦甸市、蛟河市,辽源市的西安区,白山市的八道江区,政府重视,行业管理部门机构健全,专业技术力量强,组织小煤矿整改工作认真,整改效果明显。其他地方多数小煤矿差距较大,特别是吉林市的舒兰市、龙潭区小煤矿管理水平低、基础差,部分矿井根本没有进行停产整改。三是一些小煤矿矿主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于不顾,普遍存在肆意违规生产行为。四是一些地区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少数不法矿主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虽然已经责令关闭,但仍冒险进行生产。五是一些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欠账大、隐患多,安全管理存在差距和漏洞。
  
  安全生产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稳定发展大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遏制事故上升的势头,控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吸取教训,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和专项整治的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尽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市、县政府和国有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立即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紧急办公会议,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防止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措施,加大小煤矿关闭整治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确保安全生产和矿区稳定。
  
  二、继续抓好国有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国有煤矿要以“一通三防”,防止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强化通风管理、瓦斯检查、杜绝火源“三道防线”;要突出现场管理,严格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三违”,要向管理要安全。要坚持“以风定产”,绝不能超通风能力生产。要加强煤矿的安全监察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重大事故隐患。特别是国有地方煤矿,要按国家要求,对照新《煤矿安全规程》进行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对部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进行停产整顿,整顿不合格不能生产。
  
  三、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井,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各地、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打击“黑矿”的必要性。“黑矿”不彻底打掉,合法生产的小煤矿就不能得到依法保护,利益就会受损。各地区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煤炭、经贸、电力、监察等部门,开展一场对“黑矿”的严打斗争,摧毁矿井,依法惩治矿主。
  
  四、进一步加大小煤矿整顿工作的力度
  
  对已经决定关闭和未取得允许整改许可证以及验收不合格的小煤矿,要吊销证照,立牌明示,并在市州一级报纸公示,按照“三不留、一毁灭”的标准,关实关死。
  
  对已经取得整改许可证的小煤矿,要防止借整改之机出煤。对已经验收合格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准生产。对不按要求非法生产的,一经发现,按验收不合格矿井处理。各县乡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小煤矿监管人员,落实小煤矿包干监管责任制。由于监管人员不负责任,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关闭矿井、严惩矿主、追究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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