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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2]80号
【颁布时间】 2002-12-11
【实施时间】 2002-12-1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27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改水除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
  拟定的天津市改水除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80号)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改水除氟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天津市改水除氟工作指导意见
  地方性氟中毒是由于病区群众长期饮用高氟水而引起的一种全身性慢性疾病,重者骨骼变形甚至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劳动力完全丧失。地方性氟中毒是我市的主要地方病之一,全市除市内六区外,其他12个区、县均有不同程度的发生。氟中毒严重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制约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改变饮水条件是预防氟中毒的根本措施。市委、市政府对改水除氟工作十分重视,多年来一直作为改善城乡人民生活的一件大事来抓。经过努力,全市2200余个病区村,已有1000余个村通过改水,解决了群众饮用高氟水问题,改水除氟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但是目前全市还有1200个村尚未解决群众饮用高氟水问题,病区群众仍然受到氟中毒的危害。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以及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地方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地方性氟中毒的防治工作,早日解除氟中毒对病区群众的危害,提高广大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现就我市改水除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与时俱进、力争上游、抢抓机遇、跨越发展”的基本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把改水除氟与解决我市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结合起来,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胆探索,更新机制,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集体和个人承受能力、可持续发展的改水和供水机制,开创我市改水除氟工作的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
  (一)目标:
  从2002年起到2004年底,用三年时间全部完成我市改水除氟任务。通过改水除氟,使我市农村区县饮用水的氟含量达到1.0mg/L以下,让每户农民都饮上符合卫生条件的健康水。
  (二)任务:
  在具备打低氟井和可接通自来水的地区,以改换水源的方式来解决病区群众饮用高氟水问题。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地区,采用建设理化式除氟站方法,解决群众饮水问题。
  (三)进度:
  2002年完成全部改水除氟任务的13%;2003年完成全部改水除氟任务的60%;2004年全部完成全市改水除氟任务。
  三、资金筹集
  建设除氟站工程所需资金,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以村为单位,每个除氟站建设工程,市财政补贴2万元,区、县财政配套4万元,其余部分由乡(镇)、村和农民个人自筹。鼓励社会、企业、个人投资建设改水除氟工程。
  四、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改水除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区县政府一把手负责和分管区、县长具体负责制。要将改水除氟与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撤乡并镇、小城镇建设等结合起来,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一并解决。要根据全市的目标任务和进度要求,制定本区县三年完成改水除氟任务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要落实改水除氟工作经费,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在改水除氟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经验和科学设备,建立和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改水和供水机制。
  (二)市卫生部门作为全市公共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要综合管理全市改水除氟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组织推动、宣传教育、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推进改水除氟工作的开展。
  (三)市农业部门要将改水除氟纳入农村建设规划,积极做好组织推动、宣传教育和协调工作。
  (四)市财政部门要保证财政补贴政策的落实,研究制定改水除氟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并对资金的使用和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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