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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强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确保企业、社区、高校、机关大院广播电视传输和播出安全的意见》(广发社字[2002]953号)精神,加强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站)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和传输安全,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确保广播电视网络安全 机关、部队、厂矿、院校、宾馆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区为本单位、本社区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站),是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千家万户的重要通道,是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环节。加强有线电视网络管理,是广播电视发展和安全运行的需要,是保证党和国家的声音及时传输到千家万户的需要,也是防止“法轮功”顽固分子疯狂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防范意识,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管理,确保广播电视网络安全。 二、规范运作,保证广播电视收视质量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站)必须设置专用频道,完整地转播中央电视台非加密频道各套节目、甘肃电视台各套节目、中国教育电视台第一套节目和当地电视台的各套节目,扩大中央台、省台广播电视节目在本单位、本社区范围内的覆盖面。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站)还应转播中央电视台加密频道的各套节目。 禁止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站)擅自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经批准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要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内容和收视范围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不得擅自扩大、更改收视内容和传送范围,不得超出覆盖范围向社会发展用户。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和工商部门共同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安装、使用和管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发展、改造、建设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为联网用户提供优质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保证联网用户的收视质量。 三、加快联网整合,实施统一规划管理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联网、整合,撤销播出前端,并将其纳入当地广播电视有线传输覆盖网,统一进行规划和管理。 凡行政区域性广播电视网络已通达的地区,不再批准设立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已设立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与之联网,同时拆除已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回其《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企事业单位自办节目,须经地(市、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纳入省、地(市、州)两级电视台公共频道公共时段播出。省、地(市、州)电视台公共频道要为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预留公共时段。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尚未通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须经申请批准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方可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建立有线电视网络,但一律不得开办电视自办节目,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已开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站)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继续开办的,应在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由原审批机关注销。 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未通达地区的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可暂保留播出前端和一套自办电视节目频道,自办节目仅限于本单位的新闻、教育、法制、科技和重大活动类专题节目,不得播放影视剧节目。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发展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站)的设立、规划、建设工作,纳入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