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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2]73号
【颁布时间】 2002-11-14
【实施时间】 2002-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7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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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立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防范能力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要建立、加强网络技术防范体系,500户以上或自行设立卫星天线接入卫星信号的有线电视网络,必须安装监控设备,并与当地监控系统实行数据联网,纳入本地监控网指挥管理,实现自动监控和可控到户,从根本上加强有线电视网络安全管理。要避免明线敷设,加强对裸露在外部分线路的监管,对网络缆线中放大器、分配器配备加锁铁箱予以保护。要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监控措施,配备政治合格、业务过硬的专业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和传输。要建立专门的网络维护队伍,完善巡查制度,定期巡查、监测和检修,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信号的安全传输。要建立和完善值班、报告制度,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保证通信联络畅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建立快捷有效的应急机制,及时、正确处理网络故障和突发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隐瞒。
  
  五、加大监管力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站)播出、传输安全责任制,各单位一把手要对有线电视网络(站)安全负总责。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大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站)的监管力度,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委和社区所在街道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要将有线电视网络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以及在节目播出、网络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站),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予以处罚。网络传输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传输广播电视节目资格,责令停止运行。对破坏有线电视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从重从严打击,决不姑息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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