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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银川两个开发区开展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并联审批实施部门 关于在银川两个开发区开展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02年10月15日) 为吸引投资、促进发展,把银川开发区建设成最适宜投资者创业的经济发,展示范区,依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创新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开发区的实际,现就银川两个开发区开展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企业经营范围 凡开发区新设立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一律放宽。由企业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中核定以下内容:“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对开发区过去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放宽经营范围的,也按上述原则办理。 企业申请在“经营范围”一栏内核定具体经营项目的,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可按企业的申请或批准的具体内容予以核定。 二、推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制度 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不涉及专项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凡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规章、自治区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专项审批,逐步推行并联审批,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审批登记制度。即由企业开办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或变更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受理后,开具并联审批单,同时通过电传等形式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具体名单附后)接到企业开办者的申请和并联审批单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其承诺的时限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材料齐备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实行并联审批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审批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门行文成立并联审批协调领导小组,督促并联审批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为了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允许高新技术企业登记注册时的注册资本在两年内分期到位,但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对以高新技术成果为出资设立企业的,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作限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具体比例,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管理部门认可。 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价值,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价值,应经过合法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全体股东确认。 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允许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将智力成果或技术以无形资产的方式出资,但出资比例最多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以上述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在企业章程中载明并经全体股东确认。 放开科技企业的经营场地限制,允许以个人住所作为经营场所予以注册。 四、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凡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可由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字号。企业名称中冠以“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字样的,登记机关取消对其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企业名称在坚持不重名,不混同的原则下,按照规定程序核准。 进一步加大对知名企业的保护力度,凡获得“宁夏著名商标”和“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名称管理和商标保护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予以重点保护。 五、加快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 有条件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可以建立风险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风险投资公司可以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受托经营管理其他投资公司的创业资本;开展投资咨询等业务。其再投资不受比例限制,可以其净资产全额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