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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2]79号
【颁布时间】 2002-12-11
【实施时间】 2002-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7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建设厅、省发展计划厅、省经济贸易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省发展计划厅、省经济贸易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地方税务局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9]101号)精神,积极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加快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向科技型企业转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基本思路,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勘察设计咨询眼务体系。
  
  二、基本任务
  
  (一)通过改制,使勘察设计单位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步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要优化人才、技术、管理、资产等资源配置,积极进行资产重组和专业结构调整,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在2004年7月1日前,基本完成全省现有事业性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对此限期内不完成改企建制任务的单位,不再换发新资质证书。
  
  三、体制改革的模式
  
  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改制企业。
  
  (一)大型设计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按照国际通行的工程设计公司的模式进行改革,成立独立的工程设计公司。
  
  (二)中型设计单位可以改组为工程设计咨询公司,为业主提供工程设计和技术咨询、决策服务。
  
  (三)小型设计单位可以改组为工程设计咨询公司、设计事务所或专业化设计公司。从事方案、结构、机电、施工图设计或某一类专门技术的工程设计,形成自己的技术优势和专长。
  
  (四)勘察单位可以向岩土工程咨询公司或岩土公司转制,在此过程中逐步实现技术管理层和劳务层相分离,实现由工程勘察领域向岩土工程的延伸和转变,以满足建设市场的不同需求。
  
  勘察设计单位在改企转制时,应同时进行管理体制和生产经营方式的改革,尽快调整生产经营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人事、技术、质量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式
  
  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勘察设计单位,鼓励国有勘察设计单位通过改组、兼并、出售等多种方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机制改革。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
  
  (一)国有大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改组为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向企业集团化、产权多元化、管理科学化的现代化企业制度方向发展。
  
  (二)中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国有资产可部分退出或全部退出,拉开档次提高企业领导层、注册执业师、技术骨干、管理骨干人员所占股份比重,把企业领导层、业务骨干的利益与企业经营效益紧密联系在一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三)小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其国有资产可全部退出。
  
  五、配套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国企改革及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产处置与产权界定。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处置、国有股权管理等,参照省政府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1.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对企业的潜亏、呆账、坏账等资产损失报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坏账损失相应冲减国有净资产。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可以从企业总资产中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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