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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省口岸海防办与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福建海事局、省边防总队、厦门边检总站等部门在认真总结近半年来我省大通关工作运行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共同制定了《福建省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的具体措施》。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福建省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的具体措施 (福建省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海关、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海关、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建海事局、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 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二00二年十一月七日) 为认真贯彻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结合我省口岸实际,提出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的具体措施: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全力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 继续开展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的再学习,把各级领导和全省口岸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通知》要求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上来。各查验、生产、服务部门要处理好“严格把关”与“主动服务”、“追求效益”与“讲求效率”的关系,明确在大通关中各自所处的位置、作用和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不断提高大通关的效率和水平。 二、充分发挥大通关协调小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全省大通关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大通关协调小组定期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解决大通关工作中全局性、关键性问题。对口岸大通关工作出现的突出问题,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完善大通关协调小组联络员工作制度。建立联络员责任制、工作情况反馈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在省口岸海防办增设“大通关工作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口岸大通关工作,并承担省口岸大通关协调小组联络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建立大通关专线电话联动机制。在已经设立的大通关专线电话0591-7575119的基础上,明确专线电话的功能和受理内容,制作全省“大通关专线电话联动卡”,在报纸上公布,并发给有关部门和外贸各企业。进一步健全大通关专线电话值班制度,将目前8小时值班制改为全天候24小时有人受理,及时协调解决通关中出现的问题。 建立检验检疫业务信息查询系统,方便货主查询,在海关、海事、边检及相关部门逐步开通业务信息自助查询,以增加口岸大通关的透明度。 三、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通关速度,优化口岸环境,服务对外开放 继续贯彻落实省口岸海防办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福建省进一步提高口岸大通关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闽口海〔2002〕58号),对贯彻情况进行检查和梳理,总结经验,突出重点,并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 (一)海关对可以进行舱单电子数据提前传输的进口货物,全面实行“提前报关,实货放行”制度,进一步实现监管时空前推,减少进口货物滞港时间。 (二)厦门海关进一步规范进口应税货物的“信任放行”制度,适用范围为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自营进口的贸易性A类企业和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A类企业。福州关区对信誉良好的大型生产型A类企业也逐步推行进口应税货物的“信任放行”制度。 (三)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的便捷通关措施,推广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模式,年底前厦门关区要增加一批联网监管企业,福州关区也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联网。 (四)福州关区年内选择部分生产型A类企业的非涉税出口货物,作为实行“F通道”的监管方式。厦门关区进一步完善A类企业非涉税、非涉证出口货物适用“F通道”的监管方式。 (五)进一步完善预归类、预估价、原产地预确定制度。对福州关区前20位纳税大户自营进出口货物按其申报价格征税放行,对厦门关区享受“应税货物信任放行”待遇的生产性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按其申报价格征税放行,稽查部门进行后续常规稽查。 (六)改进监管模式,提高查验效率。规范海关监管场所,合理设置进出海关监管场所的卡口,通过在卡口设置集装箱车辆箱号识别系统等先进技术设备,进一步强化卡口管理。在装有机检设备的海关监管区,应尽可能通过机检设备进行查验,减少人工查验。同时应充分运用风险分析手段,合理设置查验比例,提高查获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