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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02]93号
【颁布时间】 2002-12-11
【实施时间】 2002-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7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借鉴试点单位的经验,以点带面,指导全局,全面促进本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和企业群的形成和发展。
  
  (三)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促进专利管理与科技、经贸管理的结合
  
  通过制度的建设,将专利管理纳入科技、经济、贸易管理之中,增强科技管理中的知识产权内涵。科技、经济、外经贸等管理部门在规划、重大专项、专题、课题的立项和进展过程中,在政府有关投资的立项和进出口项目的审核中,都要制定知识产权策略,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预测、分析和评估。
  
  科技项目的验收、鉴定、奖励等要以知识产权的获得为重要的指标和依据,科技成果完成者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要注意采取保密措施,及时申请专利后,再进行鉴定、展览、论文发表等活动。
  
  在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高新技术产品评审、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认定、技术进步企业资格认定、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技术拔尖人才评选、科技奖励评审、科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等工作中,要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水平,作为重要的资格指标和条件。
  
  (四)完善激励机制,强化政策导向
  
  制定相关的政策,加大引导、扶持和政策倾斜力度,促进专利申请量的增加、专利权的运用和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实施。
  
  设立政府专利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发明专利、国外专利和部分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扶持高新技术专利的转化实施。
  
  建立专利权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融资机制,充分发挥专利权作为财产权在融资中的作用,从资产和资本两方面对专利权加以运营,积极开展专利信托、质押、投资入股等业务。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专利权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切实保障科技人员的权益。
  
  激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社会闲散资金和城市外部资金投向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项目,拓宽专利技术的融资渠道,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的进程。
  
  发挥税收政策和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专利产业化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购买高新技术专利产品。
  
  科技、经济管理部门对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实施,在计划安排和经费投入上予以重点倾斜。
  
  建立市级专利奖励制度,奖励在专利管理、专利权的获得、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五)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营造促进技术创新的良好法制环境
  
  强化专利行政执法手段,改善执法条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提高专利保护水平,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工作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形成专利、商标、版权、海关、公安等执法部门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联合协调机制,相互配合,协调行动,联合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建立跨地区专利执法部门之间的联络机制,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通信息,加强交流,联合开展跨地区的专利执法工作。
  
  (六)加快专利信息化基础建设,充分利用专利信息为科技创新服务
  
  加快建设青岛市知识产权信息网站,合理布局局域网点,与国家专利信息主平台联网,实现知识产权信息的互通,资源共享。通过引导和培训,使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利用专利信息。
  
  依据本市的产业特色和发展重点,建立专利信息专门数据库,开展对专利信息的深加工工作,并逐步筹建青岛海洋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和青岛家电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为制定海洋科技及家电产业的政策和发展战略提供决策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建立青岛市城市专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市专利试点工作的领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把知识产权工作指标纳入技术创新评价体系和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二)健全和完善专利保护法规和政策,保障专利工作全面开展
  
  开展专利立法调研,出台《青岛市专利保护条例》,强化专利管理部门在专利保护中的作用,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从根本上提高我市的专利保护水平。研究制定有关科技、经济、外经贸、商业等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扶持、实施和奖励,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专利中介机构管理等规章制度,将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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