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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争议或政府采购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而引起的投诉。 第三条 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章 质疑和投诉范围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评标、咨询专家有以下行为的可以提出质疑或投诉: 1.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运行程序的行为; 3.政府采购方式、采购内容、采购过程等违规行为; 4.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执行、验收等违规行为; 5.违反规定向投标人透露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行为; 6.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对下列质疑和投诉不予受理: (一)非政府采购项目的争议和纠纷而引起的投诉; (二)不能提供被投诉当事人有关违法违纪违规证据的,或不能明确指定被投诉当事人的; (三)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四)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 质疑与投诉受理主体的职责范围。 (一)质疑与投诉受理的主体: 质疑受理的主体: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投诉受理的主体: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处)、省财政厅条法税政处和监督检查局。 (二)职责范围: 1.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理:政府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内容、采购过程与结果的质疑:政府采购合同争议与纠纷的质疑。 2.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管办)受理:政府采购执行中违规操作行为的投诉;违规向投标人透露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情况信息及其他涉及政府采购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3.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处)受理:违反有关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投诉。 4.省财政厅条法税政处、监督检查局受理: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违反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行为投诉。 第三章投诉及受理的条件和原则 第六条 当事人对政府采购实施全程监督。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法监督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只有在当事人投诉时,各投诉受理主体才介入监督投诉处理机制之中。 第七条 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应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进行质疑;对质疑结果不满意的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的,可以根据投诉受理的范围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八条 当事人对政府采购事项的投诉应提供书面材料或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详细的口述笔录,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当事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二)被投诉当事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等; (三)投诉当事人对被质疑当事人的质疑结果,答复证据等; (四)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违纪违规的情况和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各受理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事项的投诉,应在职责范围内进行调查、核实; (二)投诉受理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三)受理政府采购的投诉,应严肃认真,积极负责,并做好登记和记录工作。对投诉人的投诉要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发挥政府采购监督作用,对重大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四章投诉受理程序 第十条 当事人在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质疑当事人提出质疑。被质疑当事人在收到质疑当事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第十一条 质疑当事人对被质疑当事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被质疑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质疑当事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其他投诉受理主体投诉。 第十二条 当事人投诉时,可以直接递交投诉材料,也可以通过邮局邮寄投诉材料,还可以打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电话投诉的投诉人,应当依照受理部门的要求补充投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