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川建发[2002]399号
【颁布时间】 2002-11-13
【实施时间】 2002-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全面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素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要求,在全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中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职业)范围是:建设行业各类企、事业单位施工、生产、服务的技术工种。技术工种(职业)目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确定。
  
  二、全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从2003年开始全面启动,到2005年底,基本完成定级鉴定工作。全省总量为近80万人次。具体工作目标:一是关键技术工种的现场从业人员2003年底持证上岗率达到80%,2004年全部持证上岗;二是行业主体工种的现场从业人员2003年底持证上岗率达到70%,2004年底达到90%,2005年全部持证上岗;三是高级技能人才每年以3%的比例逐年递增,到2005年底达到10%以上。建立一支素质良好,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职工队伍。
  
  三、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指导下,由省建设厅组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四川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办公室加挂四川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牌子,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的原则及规定的程序开展鉴定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质量督导工作。
  
  四、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由具备资质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原有的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站经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复核认定后,统一换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及鉴定所标牌。新申请建立开展建设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者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及鉴定所标牌。
  
  五、职业技能鉴定试卷按规定从国家题库提取,尚未建立题库的职业(工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组织专家命制,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备案后使用。
  
  六、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和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考评人员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共同组织培训和考核,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发考评人员证书。
  
  七、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国家职业资格分为五级/初级技能、四级/中级技能、三级/高级技能、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级别。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的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与鉴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初级技能、中级技能的培训与鉴定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全省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和省直接年检单位的《职业资格证书》,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发,初级技能、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由市州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发。在发证机关栏加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书专用章,在鉴定中心栏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编码和打印,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执行。《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为了规范全省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使其逐步推进,稳步发展,顺利进行,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试行。试行期间,《职业资格证书》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发。
  
  八、原《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按照本人自愿的原则,可根据持证者条件换发相应工种(职业)、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者也可在升级或转岗时,按规定参加培训和鉴定,鉴定合格后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在此期间,原持有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继续有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