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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无偿资助:对具有较大社会和生态效益,或不易直接取得市场回报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转化资金资助数按照《浙江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匹配一定的自筹资金。 第十一条 对申请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的转化资金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转化资金项目指南、年度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具备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第十四条 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省、市(以下简称市级以上)农业科技计划、星火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企业、科研单位自主研究开发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 第十五条 转化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二)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三)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所有;或者属于已经引进吸收但需中试放大、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技术成果; (四)科技成果必须经省有关专门机构认定或审定。 第十六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需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并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需附贷款凭证复印件报送各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各市科技局和省委省政府批准扩权的有关县(市、区)科技局根据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抄送省财政厅。由省委省政府批准扩权的有关县(市、区)项目应抄报市科技局备案。转化资金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制度。 第十八条 转化资金项目按省科技厅《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进行评审、审批。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由省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有关部门推荐,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聘任。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项目将根据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省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转化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设帐核算。不得将转化资金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及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保项目顺利实施,对项目实施实行跟踪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三条 技厅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对监理、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目承担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中止,项目承担单位须立即进行财务清算,交回转化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完成后,省科技厅或委托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除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不得申报转化资金项目。 第二十六条 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技厅受理社会对转化资金项目有关问题的异议,并对有较大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处理意见。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