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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内容。要在社区组织开展残疾人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掌握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开辟适合的场所,配置适宜的设备、器具,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培训社区康复骨干,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逐步将康复服务引入家庭。 (三)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特殊帮助。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和医疗救助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采取分级负担、减免费用等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问题。要积极筹措经费,建立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基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要充分考虑残疾人康复的特殊性,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建立医疗康复救助制度给予照顾;要做好贫困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摆脱贫困。各级政府要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机遇,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政策和经费上的支持和扶持;在省政府领导下,与东部经济发达省建立协作关系,争取对口支援,增强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能力。 (四)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源进入残疾人康复领域。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引导社会资源进入残疾人康复领域的政策法规,鼓励和扶持民间力量兴办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管理;现有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要积极探索,争取更多的社会资金和技术资源参与合作;社会现有设施、设备和其他各种社会资源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倡导和鼓励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志愿者积极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对残疾人治疗康复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给予援助。 (五)加大经费投入,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开展。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建立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渠道。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提供经费保障。按照省政府批转的《陕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规定的残疾人康复任务指标,安排落实必要的康复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同时,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各有关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经费和项目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建设;省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生产劳动技能培训,为康复后的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开通专项捐助渠道,设立专项基金;争取国际合作,推动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 (六)加强康复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要建立和完善康复医学教育体系,按照国家教育计划,开设康复医学专业或设置康复医学课程,加强康复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方式对现有人员进行在职培训,不断提高其康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将残疾人康复业务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增强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力量。进一步完善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健全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稳定和发展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提高康复工作者的专业水平。 (七)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人的预防意识;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和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协(学)会要主动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传授康复方法,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 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缺碘、氟中毒、铅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康复是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是广大残疾人的最迫切需求。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是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职责,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