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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发文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
【颁布时间】 2002-11-12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28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接上页]

  第三十八条 搬运装卸危险化学品时,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作业场所(区)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
  
  作业人员发现危险化学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装卸:
  
  (一)所运的危险化学品与托运单所列品名不符的。
  
  (二)包装破损或者不符合包装要求的。
  
  (三)遇湿易燃物品已有水渍、雨淋痕迹的。
  
  (四)不符合配装规定的。
  
  (五)危险化学品包装标志不清或者无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第三十九条 规划设计危险化学品码头,设计方案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的码头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配置合格的装卸管理人员,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码头作业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业务的,必须依法取得自治区交通部门的港口经营批准证书方可经营。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船进出港口实行申报制度。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3天(进港航程不足3天的,在船舶驶离出发港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申报所载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性质、包装等情况,并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港签证,获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和装卸作业。
  
  申报单位必须配备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申报员(集装箱运输配备装箱检查员)。申报员(装箱检查员)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申报员证书(装箱检查员证书)。
  
  装运一级易燃液体、爆炸品的船舶,应当在装载作业3天前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申请监装。必要时,海事管理机构可对载运一级易燃液体、爆炸品进出港口的船舶实施护航。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实行登记制度。下列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
  
  (三)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危险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
  
  (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五)危险化学品采用的产品标准。
  
  (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资料。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上报。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产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危险源的数量和可能性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后实施。
  
  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地区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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