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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2]74号
【颁布时间】 2002-11-12
【实施时间】 2002-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镇企业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乡镇工业园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乡镇企业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和省体改办《关于加快我省乡镇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加快乡镇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乡镇企业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体改办二00二年十一月六日)

  
  为贯彻落实全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座谈会精神,实施乡镇企业“二次创业”,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步伐,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加快我省乡镇工业园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乡镇工业园区建设的目标任务与基本原则
  
  加快乡镇工业园区建设是新形势下促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体制创新和素质提高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抓手。各地要按照提升工业化、推进城镇化、适应信息化的总体要求,以优化工业布局、加快产业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重点,加快建设各类乡镇工业园区(包括县域内的各类经济开发区,民营、个私经济园区,科技园区等,下同)。力争用3至5年时间,全省建成50个平均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利税超亿元的省级乡镇工业园区和一批市、县级乡镇工业园区,乡镇企业聚集度提高5个百分点,形成布局结构合理、设施功能配套、集聚效能强劲、优势特色明显、整体发展协调的乡镇工业园区建设新格局。
  
  加快乡镇工业园区建设,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整体推进原则。各地要注重发挥政府组织发动、财政扶持启动、土地批租滚动、内资外资联动、创造环境推动等作用,在经营乡镇工业园区资源要素上下功夫,探索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引导投资为主、土地前置工作以融资为主、项目建设以企业为主的实施途径,优化资源配置,形成推进乡镇工业园区建设的合力。二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兴办乡镇工业园区,选择乡镇企业发展基础较好、区位优势明显、招商引资条件优越的地方优先发展,防止“一哄而上”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省里将确定一批省级示范园区,并给予重点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各地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重点支持一批乡镇工业园区建设,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作用。三是可持续发展原则。严把项目准入关,对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工艺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准进入园区;对批准进入园区建设的项目要实行与环保、消防安全等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努力把乡镇工业园区建设成为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空气清新的生产基地。四是工业化与城镇化协调发展原则。以中心镇和基础较好的建制镇为重点,与城镇建设相结合。充分利用集镇交通较便捷、设施较配套的有利条件,建立乡镇工业园区,增强城镇功能,扩大城镇规模,带动第三产业发展,吸引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引导乡镇企业向园区集中连片发展,不断强化园区的带动辐射功能。新建、技改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园区建设。要发挥比较优势,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区域特色经济,形成一批企业群体和特色产业带,推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二、加快乡镇工业园区建设的政策措施
  
  1、认真搞好规划建设。园区的设立须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现有乡镇工业园区进行清理整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审查确认。乡镇工业园区建设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布局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乡镇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乡镇工业园区规划要纳入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由计划、国土、建设、乡镇企业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规划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允许突破乡镇行政区划合理选址,避免盲目建设,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闲置。起步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保持适度规模。对已建成的乡镇工业园区,要修订完善土地规划和建设规划,形成规划建设的整体优势。
  
  2、切实解决建设用地问题。园区建设用地要尽可能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以保护耕地和降低用地成本。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优先保证。允许异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和进行土地置换。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缓交或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全额用于乡镇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允许采取租赁等多种形式使用土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土地出让实施补贴。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允许乡镇工业园区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依照规定进行转让、出租、入股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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