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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2]48号
【颁布时间】 2002-11-12
【实施时间】 2002-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9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水文工作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多年来,水文部门在防汛抗旱、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机构的决策指挥、水工程合理调度和基本建设等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为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基础数据和资料,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资源水利、现代水利和可持续发展水利治水方略的确立,水文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地位越来越重要。为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确保我省水文测报基础设施及水文行业管理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经省政府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水文行业管理
  
  省水文水资源局是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行使全省水文行业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实施水利部《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从事水文水资源勘测、情报预报、分析计算及调查评价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负责本省境内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的布局与规划、建设和调整工作;负责全省水文情报预报、水资源勘测评价、水文分析计算、水环境监测评价和预测预报工作;参与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和审定江河纳污能力;负责水文水资源资料的收集、汇总、审定和裁决;承担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测试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支持水文部门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自建的水文监测站点及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应符合水文管理规范,纳入水文行业管理,承担水文测报任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文水资源监测和分析计算的数据作为水事纠纷时技术仲裁和调(供)水的依据。在水资源管理中,发放、审批、审验取水许可证时,必须有水文部门出具对水量、水质的核定意见。凡未经省水文部门审定的水文资料,不能作为各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
  
  二、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步伐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水文工作意见的函》(〔87〕水电水文字第2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若干意见》(水文〔2000〕336号)文件精神,省计划、水利部门要继续支持水文站网技术改造、水文勘测站队结合基地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要适当增加水文事业发展经费,加快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1999年财政部、水利部《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水文水毁设施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水文项目,努力保证水毁水文测报设施的及时修复;认真执行“工程带水文”政策,在编制水利工程建设计划时,必须包含水文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必须包括水文站、水文设施、信息网络等建设和改造,其前期工作要同步进行。根据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具体任务和实际情况,应从收取的水资源费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水文水资源监测与评价工作。
  
  水文部门要结合国民经济建设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各类站网,扩大水文信息采集源,加快建设水文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存储、服务一体化的水文信息服务系统。要尽快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技术先进、反应快速的水文信息采集、水资源监测评价和水质信息测报网络等系统,为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和保护等提供优质服务。
  
  三、加强对水文测报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各级公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保护水文设施的规定和《吉林省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办法》,对水文测报设施、仪器设备、标志、场地、房屋、观测道路、照明设备、测验河段、地下水观测井、传输防汛水文情报的通讯设施等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移动。在水文测报保护区内,禁止种植有碍观测的植物和修建建筑物,禁止取土、采石、淘金、挖沙、停靠船舶、倾倒垃圾和排放污水,禁止在测报场地、设施上空架设线路和从事其他有碍水文测验作业的活动。未经批准建在水文测报保护区内的设施要限期拆除。因工程建设确需搬迁或占用水文测报设施、场地的,要事先征得水文部门的同意,并妥善做出搬迁方案,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概算,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水文站及其设施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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