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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黔档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12-09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9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档案局、人事局:
  
  为加强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议,提高我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促进全省档案事业发展。现将《贵州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意见及时反馈,使这项工作逐步完善和提高。
  
  
  
  
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

  
  

  
  贵州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促进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档案局(馆)、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档案业务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上接受的以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为主要学习内容的教育。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档案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参加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既是每个档案工作者应享受的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贵州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
  
  全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在省人事厅的统一规划下,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对全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协调、指导和评估,继续教育理论研究、教材编写和审定、教师聘请和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省档案干部教育培训中心是全省实施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基地,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对全省具有高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档案局(馆)长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并负责组织全省性的继续教育示范活动。
  
  第六条 具有中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由省、市(州、地)档案局与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共同承担。其中,省档案局负责组织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全省性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市、(州、地)档案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中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专题讲座、在职自学和日常考核。
  
  第七条 市(州、地)档案局根据省档案局和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初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区、特区)档案局可受市(州、地)档案局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初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各级档案部门要与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市(州、地)档案局对在继续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次,各层次人员的培养目标分别是:
  
  (一)高级继续教育对象包括已取得高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县(处)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人员。
  
  高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继续教育了解和把握本专业、本学科国内外档案学理论研究的最新动向和档案工作的发展趋势以及相关专业的最新知识,成为全省档案工作的业务骨干和档案专业的学术带头人。
  
  (二)中级继续教育对象包括已取得中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科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人员。
  
  中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继续教育更新知识、拓宽知识面,了解本专业、本学科国内外理论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提高独立解决业务问题的综合能力,成为本专业、本部门的技术业务骨干。
  
  (三)初级继续教育对象包括已取得初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具有相当水平的档案行政管理人员和已取得《贵州省档案人员上岗证》的人员。
  
  初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结合本职工作,通过继续教育充实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档案管理的方法和技能,提高岗位适应能力。
  
  年龄在35岁以下,没有取得档案专业学历的人员,应积极创造条件参加档案专业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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