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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发文字号】 深经贸[2002]57号
【颁布时间】 2002-12-09
【实施时间】 1996-04-2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29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年4月25日深劳护[1996]46号)

  
  各特种作业培训单位:
  
  为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劳动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特作以下通知:
  
  一、推行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工作制度(见附件),规范特种作业培训单位和考核中心在特种作业人员报名、培训、考核、发证等业务的工作程序,确保持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实施《深圳市特种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范培训单位教学内容。各培训单位按《大纲》培训,考核中心按《大纲》考核。其他特种作业工种培训考核大纲将逐步制定并实施。
  
  三、开展特种作业培训单位资格检查。五月上旬我局将组织对全市现有特种作业培训单位的办学资格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特种作业(电工)培训单位的办学基本条件。
  
  四、举办特种作业教员学习班。为提高特种作业教员的教学水平,拟在5月份举办一期学习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对各单位现有特种作业教员进行一次全面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深圳市特种作业教员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附件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制度
  
  一、办学许可
  
  办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业务,须具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并经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可,向社会招生的必须持有深圳市劳动局核发的《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许可证》。
  
  二、报名审批
  
  (一)学员填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请表》,参加体检(区级以上医院)合格者可根据就近培训、自愿选择原则,报名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二)培训单位根据学员《申请表》,填报《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登记表》和《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审批表》以电脑软盘形式报考核中心。经审核办理《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作业人员准考证》,交纳考核费。
  
  (三)培训单位根据经审批的教学计划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三、培训考试
  
  (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实行定期集中考试制度。考核中心每隔一星期定期(星期日)进行理论考试。各培训单位根据教学计划和进度提前一星期将考试工种、班别、人数报告考核中心进行安排。
  
  (二)实际操作考核由考核中心根据培训单位计划和中心工作计划安排进行。
  
  (三)企业自培的考核可根据需要另行安排。
  
  (四)考务人员严格执行考核大纲和考场纪律,每场考试(考核)完毕及时填报《成绩表》并报考核中心。
  
  (五)考试(考核)成绩自考试(考核)日起第7个工作日由考核中心公布。
  
  四、考核办证
  
  培训结业成绩合格,自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公布第10个工作日,培训单位凭《准考证》到考核中心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五、专业学校毕业生办证
  
  (一)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种作业专业的毕业生,已按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并经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可的可直接参加考试(考核)。
  
  (二)毕业生考试(考核)由原毕业学校组织申报。
  
  (三)非本市专业学校毕业生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六、调入(异地)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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