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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发文字号】 深经贸[2002]57号
【颁布时间】 2002-12-09
【实施时间】 1996-04-2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29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接上页]

  (一)调入我市的特种作业人员,须换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市外特种作业人员在我市从事特种作业,须办理《操作证》的异地管理手续。
  
  (二)异地换证凭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调令(复印件)、现工作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异地管理凭地市级以上经贸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内页“变更记录”栏由现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参加《安全技术事故教育》、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换发或异地管理手续。
  
  七、复审规定
  
  (一)根据国家规定,电工、电(气)焊工、电梯工桩机操作工、起重机械作业、建筑登高架设、厂内机动车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二)凡持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在我市从事特种作业者。在《操作证》有效期(发证或复审验证日起两年内有效)截止日前须报名参加复审。逾期不参加复审的操作证自行失效。
  
  (三)复审内容包括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四)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申请复审一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八、复审登记
  
  (一)凭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工作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办理《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学员证》。
  
  (二)凭《学员证》参加复审学习、考试(考核)。
  
  (三)复审成绩自考试(考核)日起第7个工作日公布。
  
  九、复审办证
  
  成绩合格,自成绩公布日起第10个工作日,凭《学员证》办理复审验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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