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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02]48号
【颁布时间】 2002-11-12
【实施时间】 2002-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9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广州市粮食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确保全市粮食安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2]59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穗府[200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
  
  (二)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
  
  (三)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
  
  (四)粮食总量平衡完成情况(本地收购指导计划、省外采购和进口)。
  
  由市计委(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当年粮食工作考评指标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下达各有关区、县级市执行。
  
  二、考评对象
  
  根据我市实际,实行分类考核。一类考核4项指标,具体对象为:番禺区、花都区人民政府,从化市、增城市人民政府;二类考核主要指标即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具体对象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海珠区人民政府,珠江管理区委员会。
  
  三、考评标准
  
  (一)达标标准。
  
  1.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按不低于195万亩考核,各有关区、县级市按本级政府当年粮食工作负责制考评指标进行考核,且不得出现改作非农用地、改挖鱼塘或改种生产周期3年以上的经济作物的情况。
  
  2.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按粮食系统地方专项储备粮报表反映的库存实绩考评,鉴于正常轮换因素,以当年12个月报表反映的库存数平均计算,平均库存实绩必须达到市下达储备规模减去轮换数量计划和轮换进出库的时间间隔(限3个月内)后的平均库存数量:考评实绩=(市下达储备规模×12个月-轮换数量计划×实际轮换进出库月数)÷12个月。
  
  3.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按农发行系统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统计表的到位额考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
  
  4.粮食总量平衡完成情况按粮食系统调查推算上报数并参考粮食购销报表统计数进行考评,并确保当地当年粮食供求平衡、粮价平稳、粮源充足,没出现断供断档、抢购粮食和粮价暴涨等现象。
  
  (二)考评等级。
  
  一类考核对象(4个县区)分3个等级:
  
  1.达标。4项考评指标符合达标标准,评为“广州市粮食工作达标区(市)”。
  
  2.批评。4项考评指标中有一项不达标的,给予批评。
  
  3.警告。4项考评指标中有两项不达标的,给予警告。
  
  二类考核对象(5个区)分两个等级:
  
  1.表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达标的,给予表扬。
  
  2.批评。农田保护面积实绩不达标的,给予批评。
  
  四、考评程序
  
  (一)总结上报。
  
  年度结束后,各区、县级市政府于每年1月10日前就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并填制《广州市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报市计委。
  
  (二)审核评定。
  
  在各市上报材料完成后,由市计委(粮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农业局、统计局、商业局、人事局和农发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等有关部门审核、考评,提出粮食工作达标区、县级市和给予批评、警告的区、县级市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后通报各地、各有关单位。
  
  五、考评奖惩和责任
  
  (一)奖惩。
  
  1.当年奖惩。
  
  实行分类奖惩。对一类考核对象中被评为市粮食工作达标的区、县级市,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考评结果属批评的区、县级市,由市政府在内部通报批评;考评结果属警告的区、县级市,由市政府给予警告,公开通报批讦。对二类考核对象中考评结果属表扬的区,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考评结果属批评的区,由市政府在内部通报批评。
  
  2.表彰。
  
  市政府每3年表彰一次并实行分类表彰。
  
  对一类考核对象中连续3年达标者,由市政府发给奖杯1座,对区(市)长和分管计划、粮食、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的副区(市)长给予通报表扬,并发给荣誉证书;对二类考核对象中连续3年受表扬的,对区长和分管计划、粮食、国土资源、农业的副区长给予通报表扬,并发给荣誉证书。
  
  因遭受不可抗拒自然灾害而影响考评的区(市),由区(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计委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农业局、气象局、三防办等有关单位核准,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不列入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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