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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区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集团公司、驻深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精神,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能力,市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订了《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1996年8月30日发布,2000年11月22日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中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产品定义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或新设计构思,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并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研制成功并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或试制计划的称为国家级产品。在广东省和我市首先试制成功并经市经贸局组织的新产品鉴定或市科技局审查登记的科技成果称为省、市级新产品。 二、享受重点新产品财政优惠项目范围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列入名单: 1.获得国家级新产品证书的产品; 2.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经省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开发的新产品; 3.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的新产品; 4.节能降耗、出口创汇、防止污染等效果显著的新产品; 5.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市场急需量大面广的新产品; 6.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的新产品。 (二)以下项目不列入名单: 1.国家禁止或限制发展、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品; 2.以引进散件、零部件组装的产品和购进主要元器件仿制生产的产品; 3.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4.传统手工艺品; 5.能耗高和污染环境的产品; 6.对于结构性能没有明显改进,只在花色、外观、表面装饰、包装装璜等方面改进的新花色、新品种产品; 7.已大批量生产的产品; 8.不符合有关质量要求和有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 三、享受重点新产品优惠政策的内容 对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3年内,省、市级新产品在2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参照税务部门核实的新产品新增利润部分的所得税纳税额、新增增值税的纳税额的地方分成部分(25%)的50%以财政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四、享受重点新产品优惠政策项目的申报和核准程序 (一)每年10月份由市经贸局会同科技局联合发文通知企业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补助申报表》; 2.新产品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3.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取得《新产品鉴定证书》的产品到市经贸局申报,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产品到市科技局申报。两局共同编制“享受优惠项目预选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