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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1998年10月5日深酒专[1998]6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酒类产销管理,规范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和管理,提高办证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酒类产销许可证包括《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零售许可证》和《酒类准运证》。各类许可证设置正本、副本各一式一份。 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每3年换发一次,每年实行年度检验。 酒类准运证为一次性使用的运输凭证,自签发之日起10天内有效。 第三条 审批发放许可证,要遵循“控制生产、严格批发、放宽零售、结构合理”原则。 第四条 酒类生产、批发或零售许可证必须放置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处,以便监督、检查。 第五条 《酒类生产许可证》和《酒类批发许可证》以及特区内企业申领的《酒类零售许可证》由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统一发放。宝安、龙岗两区企业申领的《酒类零售许可证》由所在区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发放。 宝安、龙岗两区企业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和《酒类批发许可证》,经所在区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由所在区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 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三)生产规模达到下列要求:啤酒年产5万吨以上(饮食娱乐单位自酿鲜啤供本场所零售用的年产200吨以上),白酒、配制酒及其他酒类年产500吨以上;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口专业技术人员; (五)厂房、车间面积或饮食娱乐单位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六)卫生、环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 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市场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 (四)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五)卫生、环保、质量监督和消防部门的许可文件或意见; (六)商标注册证明和标识审核意见。 第八条 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自收到《酒类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要认真审核申请单位的条件和核实所送材料,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给予发放许可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或发放《酒类生产许可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不在深圳设厂生产或加工(包装)酒类的; (三)未经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立项初审的; (四)以采购基酒来勾兑白酒的。 第十条 申请《酒类批发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执照原件; (二)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或5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 (三)有相关酒类的总代理(经销)权一年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两名以上熟悉酒类商品知识的人员; (五)年销售额80万元以上; (六)仓储设施符合卫生和消防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酒类批发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原件; (三)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酒类总代理(经销)合同及委托总代理(经销)单位的委托资格证明材料; (六)酒类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深圳酒类质检部门的检测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