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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发文字号】 深经贸[2002]57号
【颁布时间】 2002-12-09
【实施时间】 1998-10-0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29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酒类产销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接上页]

  (七)进口酒卫生检疫报告和卫检部门对中文标签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自收到《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要认真审核申请单位的条件和核实所送材料,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给予发放许可证,批发经营相关酒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或发放《酒类批发许可证》:
  
  (一)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二)不能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七)项规定材料的;
  
  (三)酒类总代理(经销)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足半年的。
  
  第十四条 申请《酒类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柜台、货架和必需的仓储设备;
  
  (三)持证人是深圳常住居民;
  
  (四)零售国产酒要有5万元以上注册资金,零售进口酒要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第十五条 申请《酒类零售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
  
  (三)《卫生许可证》;
  
  (四)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自收到《酒类零售许可证》申请之日起10日内,要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认真做好现场调查和核实工作,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发放许可证,零售相关的酒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酒类零售许可证》:
  
  (一)持临时营业执照或经营场所为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的;
  
  (二)经营建材、化工和易燃、有害、污染物品等与酒类特性相互影响的商品的;
  
  (三)在家电、钟表、电子电脑、激光唱片、服装等与酒类特性相互影响的商品专业市场设点经营的;
  
  (四)店铺名称有“专卖”字样的。
  
  第十八条 申请《酒类准运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证明;
  
  (二)酒类生产或批发许可证;
  
  (三)销售发票或进货凭据;
  
  (四)进口酒税单和卫生检疫报告。
  
  第十九条 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自收到《酒类准运证》申请后,要认真检验运出的酒类是否假冒伪劣。材料齐全且运出的酒类不是假冒伪劣的,要立即签发准运证。如运出的酒类属假冒伪劣的,要立案调查。
  
  第二十条 严禁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遗失,持证单位需登报声明,并在见报之日起1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补发许可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证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如许可、核定的项目内容发生改变,需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日内凭有效证明材料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区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每季度将《酒类零售许可证》发放情况统计报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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