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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2]53号
【颁布时间】 2002-12-09
【实施时间】 2002-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9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村级财务会计代理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乡镇农经站实行帐前审核。村出纳报帐员要将收支单据、收付凭证按月上报乡镇农经站,由乡镇农经站进行帐前审核。涉及到超过规定限额的收付凭证,经乡镇农经站审核,报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入帐。
  
  (五)实行财务公开。乡镇农经站要以村为单位,按村务公开制度要求,将编制的各村财务收支情况公布表交由村出纳报帐员,经村委会讨论统一意见后,在村财务公开栏处按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六)搞好审计监督。农村审计部门要全面履行农村财务审计监督职责。乡镇农村审计站要加强对村级各项收入和支出使用情况、村级生产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县级以上农村审计站要对乡镇农经站代理村级会计工作定期进行审计,依法监督。
  
  四、加强业务建设
  
  乡镇农经站代理村级财务工作,必须切实履行好职责,保证业务水平不断提高。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对从事代理业务的会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加强业务培训和技能考核,持证上岗。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遵章办事,严禁违规操作行为。要强化基础工作。实行会计代理制后,要努力实现会计代理业务规范化,全省统一制定村级会计核算科目,按要求使用统一印制的会计凭证、相关帐簿、合同文本等。要强化工作手段。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财政投入或从村办公经费提取一定资金等办法,尽快实现代理会计业务电算化。
  
  五、加强组织领导
  
  村会计代理制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事关农村的长期稳定与发展,各级政府要把会计代理制工作作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来抓。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核定全省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编制的通知》(吉编办〔2002〕155号)的规定核定编制,保证代理制工作的正常运转。要认真研究实行村会计代理制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保障村级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串用、强行划拨或非法扣押等,又要严格依法使用村级资产,不断探索和完善村级财务管理监督机制。乡镇农经站要继续实行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为主的双层领导管理体制。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乡镇农经站的人事管理、业务指导。乡镇政府负责对乡镇农经站的政治思想建设、党的组织活动,领导乡镇农经站做好对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服务工作以及村级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定期听取乡镇农经站村会计代理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的会计代理制度和办法,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开展村级财务代理工作要本着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进行,但不得超过200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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