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颁布时间】 2002-08-07
【实施时间】 1997-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2002修正)

[接上页]

  第十五条 口岸查验工作实行联合办公,由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口岸查验单位,对出入境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联合办理查验手续。
  
  在口岸通道和检查现场,凡经国家和省批准在口岸收取的各项规费(除关税外),可由口岸综合管理部门依法统一收取,按规定分别返还各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对进出本经济特区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检查放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除国家规定须登轮检查的情形外,海事、边检、海关、检验检疫不登轮检查。
  
  第十七条 凡在口岸靠泊不超过24小时的国际航行船舶,经查验机关同意,可以同时办理入出境手续。
  
  第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特批进入本经济特区未开放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检查工作,由海事部门组织有关查验单位赴现场办理。
  
  第十九条 在旅客出入境通道上设边检验证台和海关工作台,分别对旅客证件及行李物品进行检查。
  
  检验检疫机关在旅客入境通道上设工作台和标志,负责对可疑的物品和人员进行查询和抽检。
  
  公安签证机关在旅客入境通道上设工作间,办理落地签证事项。
  
  检查、检验工作应当严格依法把关、文明高效、方便进出,确保口岸旅客通道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 对来本经济特区旅游的国际旅游船舶及游客的检查可在码头现场办理,必要时边检也可在船舶从锚地驶入码头的途中登轮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口岸查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分工,开展货物查验业务。对同一货物的同一检验、检疫项目,不得重复检验、检疫和收费。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口岸现场的船上和仓库(堆场)内的货物需要取样进行检验、检疫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一次开舱(箱)取样,并及时查验和出具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检验、检疫的出口货物,进口国不要求检验、检疫的,不实行强制检验、检疫;货主需要检验、检疫的,可以向有关查验单位申请检验、检疫。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关对出口货物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前期监管,简化口岸查验环节,方便货物出口。
  
  出口货物如在产地或码头、堆场已经过检验、检疫的,在有效期限内,不再检验、检疫,出境时由海关核对单证放行。
  
  第二十五条 对重要工程项目的进口设备、非敏感性大宗进口商品及信誉良好企业的进口商品,以后续管理为主进行监管。由海关统一施封后转关运输,到达目的地后再由有关查验单位查验放行。
  
  第二十六条 口岸查验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对外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章 口岸的集疏运
  
  第二十七条 港口企业应当本着有序高效、安全畅通的原则,组织船舶装卸作业,对于国际旅游船舶和定期客货班轮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 经营国际客运业务的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出入境航班的始发和到达时间、旅客人数、货物载量等情况,按规定时间向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及口岸查验单位报告。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增加或者停止出入境航班(含临时包机航班),应当提前72小时向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在港口发生堵塞时,港口应当及时向口岸综合管理部门报告,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及时作出疏港决定,各有关单位和业主、货主必须执行。
  
  第五章 口岸代理及其他服务业管理
  
  第三十条 国内外的业主、客商可自行选择合法代理人,代理人持委托授权的有效委托证件开展代理业务。
  
  第三十一条 从事口岸代理及其他服务业务,应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非法阻挠、刁难和歧视。
  
  第三十二条 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从事口岸代理及其他服务的从业组织和人员进行监督,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妨害口岸综合管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对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口岸查验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权刁难、勒索旅客、货主的,由口岸综合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口岸查验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多收费、乱收费的,由口岸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其非法收入,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