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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补偿及奖励、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等。 3.改革对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分配安置任务的方式。从2003年起,将现行的由县(市、区)直接给垂直管理的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企业单位下达安置任务的做法,改变为:由省民政厅会同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根据上述单位的人员结构等情况,拟定接收安置计划,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政府统一下达给各大系统单位安置任务总指标,再由省民政厅、人事厅或省劳动保障厅会各大系统单位将安置指标分配到各市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在所在的县(市、区)的城镇退役士兵中按规定择优录取。各大系统单位按计划接收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应向省民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可实行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50%的标准,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缴交到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指定的财政专户。有偿转移金由省民政厅提出分配方案会省财政厅下拨给有关市。未列入省统一下达安置分配指标的单位,由各地政府自行下达。 各市可按照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历年积压的安置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强督导,想方设法帮助接收安置有困难的单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按以下原则发放: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至150%发放;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至200%发放。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适当增加补助费。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1.在待安置分配期间,本人向接收安置地的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填写《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与当地安置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 2.凭当地安置部门开具的领款通知书、自谋职业协议书到指定地点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3.凭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其所在镇、街道有关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党团组织接收管理。 (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 各级政府要建立以地方财政支付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多渠道多形式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保障机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各接收安置单位缴交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纳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财政专户,统一安排使用。从2003年起,省财政对安置任务重,经济欠发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筹集有困难的地区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要建立专账,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不得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四、加强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培训工作作为安置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规划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资助城镇退役士兵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从2003年起,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办法对安置任务重和财力较弱的地区退役士兵培训费给予适当补助。退役士兵经培训考核合格,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及上岗证。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其他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及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免费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成功介绍就业及提供职业培训,可向所属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及培训补贴。职业介绍及培训补贴的申领和拨付,按《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执行。 |